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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衡政發〔2007〕41號)

   2012-06-13 858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飲食娛樂服務業的環境管理,防治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飲食娛樂服務業的環境管理,防治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衡陽市城區范圍內及各縣(市)、南岳區城鎮區域內從事飲食娛樂服務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飲食娛樂服務業,包括賓館、飯店、燒烤店等產生油煙、廢水、熱等污染的經營性飲食業;歌(舞)廳、酒吧、網吧等產生噪聲、振動等污染的經營性娛樂業;電焊、噴漆、藕煤加工等產生廢氣、噪聲、惡臭、熱、光等污染的經營性服務業。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飲食娛樂服務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工商、公安、文化、城管行政執法、衛生、消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    環保、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消防、工商、公安、文化、城管行政執法、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案件移送制度,依法查處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污染違法行為中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案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可設立相應的協調機構,負責協調前款涉及各部門的執法行為。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均有權向有關部門檢告。
 
  第七條    經營飲食娛樂服務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城市功能規劃的要求,配置污染防治設施,保護周圍的生活環境,不得干擾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秩序。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含裝修)飲食娛樂服務業項目,其建設者或經營者應當在施工前,根據項目的規模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向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上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報告表或者登記表。
 
  第九條    居民樓內及居民住宅區、學校、醫院、機關等環境污染敏感建筑物周圍禁止新辦娛樂業經營場所。
 
  在前款規定的區域新辦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的,必須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未通過審批的禁止興辦。
 
  本辦法施行前,已在第一款規定的區域開辦的飲食娛樂服務業經營場所,應當配置符合環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或采取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對關閉、歇業以及轉讓、變更后再開辦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的處置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對依法應當辦理而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飲食娛樂服務業項目,工商部門不得辦理營業執照,衛生、文化部門不得辦理許可證,建設者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一條    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飲食娛樂服務業經營場所,不得開業經營。
 
  第十二條    飲食娛樂服務業經營場所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保持正常運轉,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特殊情況需要拆除或者閑置的,須采取有效應急性防治措施并事先報經環保部門審查同意,或者在污染防治設施拆除或者閑置期間暫停營業。
 
  第十三條    從事飲食娛樂服務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向環保部門申報登記正常作業條件下污染物排放狀況及污染防治設施及運轉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較大改變的,應當及時向環保部門申報登記,并采取有效應急性防治措施。
 
  第十四條    環保部門對飲食娛樂服務業依法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從事飲食娛樂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依照國家規定標準繳納排污費。
 
  飲食娛樂服務業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污染。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飲食娛樂服務業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條    使用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飲食娛樂服務業,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或者振動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六條    在臨街門前、道路、公共場地使用發電機,其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七條    在經營活動中設置空調器、冷卻塔、通風等設備,應當合理布局,符合安裝規定。必須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確保其邊界噪聲排放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
 
  第十八條    禁止店(場)外從事經營性的露天噴漆等散發大氣污染物的作業,或者產生光污染的露天電焊和產生噪聲污染的切割作業。
 
  第十九條    禁止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產生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第二十條    飲食娛樂服務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燃油、燃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在城市中心區域禁止新建燃煤鍋爐,禁止原煤散燒。
 
  (二)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飯盒、杯、碟、碗等食品容器。
 
  (三)禁止露天使用煤炭、木炭加工食品。
 
  第二十一條    環保、消防、工商、公安、文化、衛生等有關部門有權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飲食娛樂服務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應當出示有關執法證件。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和弄虛作假。
 
  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二條    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權限的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治理。
 
  第三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飲食娛樂服務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保部門依照《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根據不同情節予以處罰:
 
  (一)新建、改建、擴建(含裝修)項目未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處以罰款;已建成投入營業的,依照本條本款第(二)項予以處罰。
 
  (二)飲食娛樂服務業經營場所在開業經營時,其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或者建成但未申請驗收的,責令停止營業,并處罰款;經驗收不合格的,責令停止營業,并處罰款。
 
  (三)擅自拆除、閑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廢水、噪聲(含振動)污染防治設施,且排放的污染物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擅自拆除、閑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責令重新安裝、正常使用,并處罰款。
 
  第二十四條    飲食娛樂服務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保部門依照《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根據不同情節予以處罰:
 
  (一)拒報或者謊報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責令限期補報,可以并處罰款。
 
  (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責令補辦排污許可證,排放的污染物未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處以罰款;排放的污染物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處以罰款。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未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三)拒絕環保部門或者本辦法涉及的其他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四)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責令搬遷、停業 、關閉。加收超標準排污費由環保部門決定,責令搬遷、停業 、關閉由有權限的人民政府或者環保部門決定。
 
  第二十五條    飲食娛樂服務業未按時足額交納排污費、超標準排污費的,由環保部門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飲食娛樂服務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保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使用燃油、燃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在城市中心區域內禁止新建燃煤鍋爐的地方,新建燃煤鍋爐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拆除或者沒收有關設施。
 
  (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飯盒、杯、碟、碗等食品容器的,責令改正。
 
  第二十七條    對依法應當辦理而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飲食娛樂服務業,已取得營業執照、許可證、其它批準文件的,在環保部門依照本辦法查處后,由營業執照、許可證、其它批準文件審批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依法應當辦理而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飲食娛樂服務業,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在環保部門依照本辦法查處后,由營業執照審批部門或者城管行政執法部門按照無照經營查處。
 
  第二十九條    在居民樓內及居民住宅區、學校、醫院、機關等環境污染敏感建筑物周圍新辦娛樂業經營場所的,由公安、文化或者工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在臨街門前、道路、公共場地使用發電機;在經營活動中設置空調器、冷卻塔、通風等設備,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或者影響了周邊居民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的,由城管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店(場)外從事經營性的露天噴漆等散發大氣污染物的作業,或者產生光污染的露天電焊和產生噪聲污染的切割作業;露天使用煤炭、木炭加工食品的,由城管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產生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的,由公安部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飲食娛樂服務業的其它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處理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涉及的各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處罰權限和處罰程序進行。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妨礙環保、規劃、建設、消防、工商、公安、文化、城管行政執法、衛生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環保、規劃、國土資源、消防、工商、公安、文化、城管行政執法、衛生、銀行和其它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通過污染防治設施驗收的;
 
  (二)對依法應當辦理而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飲食娛樂服務業,發放營業執照、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和貸款的;
 
  (三)應當向有關部門移送案件而不移送,或者對有關部門移送的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案件不依法立案查處的;
 
  (四)有其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OO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施行。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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