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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 法宣在線—— 新法解讀 淺析《民法典》對市場監管的新要求

   2020-07-28 山東市場監管微信號557
核心提示:今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編、1260條,是
今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編、1260條,是我國民商事領域的“法律大全”,是民事主體“私權利”的“法律匯總”,它為各類民商事活動提供了基本遵循。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時指出,開展工作要考慮民法典規定,不能侵犯人民群眾享有的合法民事權利。


  《民法典》的公布實施對市場監管工作有什么影響?提出了哪些新要求?我們一起來看。


  一、《民法典》規定了市場監管部門行使職權的邊界。


  市場監管執法行為從本質上講,屬于行政行為,行使的是國家的“公權”,這與《民法典》旨在保護的“私權”是不同的。市場監管部門在行使監管執法這項“公權”時,要嚴守權力界限,即:以民事主體的法定“私權”為邊界。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否則,“越界”就極有可能侵犯了民事主體的“私權”,將面臨著違法行政的風險。《民法典》通過對權利邊界的劃定,具有保障“私權”和規范“公權”兩方面的作用,通過權利邊界的清晰化,政府的權力范圍得以界定,未經正當的程序和正當的理由,政府不得任意限制和剝奪公民的權利。《民法典》不僅僅是民事生活的行為指引與民事糾紛的裁判規則,更重要的是界分“公權”與“私權”的基本法。對市場監管部門來說,要做到依法履職,基本前提之一就是:執法主體要明確市場主體的哪些“私權”在市場經濟的哪些領域是自由行使的,“公權”是無須干預也不能介入的,這是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基本體現。


  二、《民法典》對市場監管方面的相關法律概念進行了明確


  如,市場主體的相關法律概念散見于各類單行法中,零散、缺乏統一性,《民法典》總結了近年來商事制度改革的成果,進行了統一理順,對市場主體作了一系列基本性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了個體工商戶,將個體工商戶規定在“自然人”這一章中,明確了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的屬性,糾正了將個體工商戶作為其他組織的模糊認識。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第七十六條規定“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同時,規定了非法人組織,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這些規定為市場主體登記工作的諸多概念明確了本源,奠定了基礎。關于知識產權,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了知識產權,并提出了知識產權的八個客體,并在合同編中就專利作出了相關規定;為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在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中規定了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這些都為我們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三、《民法典》對市場監管部門的某些行政行為直接提出了要求


  現代的政府管理不是單純地由行政法規制,越來越多地引入民法的基本理念。我國的《民法典》從法律部門上說,屬于民商法,但卻著眼于現代法律制度下公私法融合的發展方向,對政府機關的某些行為直接作出了規定,《民法典》處處帶有“公法”的影子。就市場監管部門來說,如,第六十六條“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明確規定了登記機關依法公示的義務。第五百三十四條“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直接規定了市場監管部門關于合同監管方面的職責。


  四、《民法典》為市場監管部門對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


  如,第四百零三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動產抵押方面采取了登記對抗主義,在減少對經濟活動干預的同時,又規定了登記制度的必要性,這是我們開展動產抵押登記工作的重要依據。第八十六條“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為民事主體設定了行政法上的義務,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必須依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監管。第一千零二十九條“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發現信用評價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采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評價人應當及時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為信用監管體系建設提供了基本指引。


  從《民法典》總則和各分編所確立的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中可以看出,政府是管理者,也是服務者。當政府無須出場的時候,不得越位;當政府必須出場的時候,不得缺位。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民法典》對政府職責的定位,為我們今后的市場監管法治建設指明了方向。學習貫徹《民法典》,進一步健全完善市場監管法律制度體系,依法履行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管執法職責,改革完善市場準入,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消費環境、競爭環境、創新環境,是對《民法典》規定的民事主體、產品、合同和各類民事權利的切實維護和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切實保障。



日期:2020-07-28
 
標簽: 中央 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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