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7日,濰坊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收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的檢驗報告,對青州市國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山楂片(干片)39袋;3.沒收違法所得424.11元;4.罰款18500元。罰沒款共計18924.11元。
日期:2020-10-14
日期: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