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4日,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由萍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被告安福縣某糧油加工廠、萍鄉某經營部、萍鄉某貿易公司、萍鄉某購物中心、某百貨公司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進行一審宣判,該案系全省首例涉不合格大米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法院判決被告安福縣某糧油加工廠停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大米;其余四被告停止銷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大米;被告安福縣某糧油加工廠、萍鄉某購物中心、某百貨公司在萍鄉市媒體或者刊物上刊登召回案涉不合格批次大米的公告;被告安福縣某糧油加工廠支付懲罰性賠償金21000元,并在江西省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月25日,被告萍鄉某經營部從被告安福縣某糧油加工廠購進一批次重量為10kg的20包大米,共計200kg,之后銷售給被告萍鄉某購物中心的超市,該超市對外銷售15包,銷售金額1050元。2019年2月26日,該批次大米被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檢鎘含量超標為不合格食品。其余未售出的5包共計100kg鎘超標大米被退回至被告安福縣某糧油加工廠。
2019年2月12日,被告萍鄉某貿易公司從被告安福縣某糧油加工廠購進另一批次重量為10kg的15包大米,共計150kg。之后銷售給被告某百貨公司經營的超市,該超市對外全部售出,銷售金額1050元。2019年3月13日,該批次大米被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檢鎘含量超標為不合格食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五被告生產、銷售案涉不合格大米的行為已經結束,但食品安全并不能僅僅局限于某一事件發生之后的補救,五被告的生產經營活動具有持續性,應加強食品生產經營管理,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故五被告應當停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大米。為消除案涉不合格大米可能導致的危險,被告安福縣某糧油加工廠、萍鄉某購物中心、某百貨公司對生產銷售的不合格大米發布召回公告。同時,為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作用,被告安福縣某糧油加工廠應承擔銷售不合格大米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并按照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道歉。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為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金的懲罰、制裁、威懾、教育和預防的功能,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避免侵權者民事侵權責任的落空,法院對于公益訴訟起訴人萍鄉市人民檢察院代表普通消費者訴請最終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請予以支持。
本案仍在上訴期,判決尚未生效。
日期:2021-01-07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月25日,被告萍鄉某經營部從被告安福縣某糧油加工廠購進一批次重量為10kg的20包大米,共計200kg,之后銷售給被告萍鄉某購物中心的超市,該超市對外銷售15包,銷售金額1050元。2019年2月26日,該批次大米被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檢鎘含量超標為不合格食品。其余未售出的5包共計100kg鎘超標大米被退回至被告安福縣某糧油加工廠。
2019年2月12日,被告萍鄉某貿易公司從被告安福縣某糧油加工廠購進另一批次重量為10kg的15包大米,共計150kg。之后銷售給被告某百貨公司經營的超市,該超市對外全部售出,銷售金額1050元。2019年3月13日,該批次大米被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檢鎘含量超標為不合格食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五被告生產、銷售案涉不合格大米的行為已經結束,但食品安全并不能僅僅局限于某一事件發生之后的補救,五被告的生產經營活動具有持續性,應加強食品生產經營管理,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故五被告應當停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大米。為消除案涉不合格大米可能導致的危險,被告安福縣某糧油加工廠、萍鄉某購物中心、某百貨公司對生產銷售的不合格大米發布召回公告。同時,為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作用,被告安福縣某糧油加工廠應承擔銷售不合格大米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并按照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道歉。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為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金的懲罰、制裁、威懾、教育和預防的功能,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避免侵權者民事侵權責任的落空,法院對于公益訴訟起訴人萍鄉市人民檢察院代表普通消費者訴請最終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請予以支持。
本案仍在上訴期,判決尚未生效。
日期: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