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5個食品案例:
二、億發食品公司、美廉美超市與江中食療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號】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431號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黑民終508號
案情簡介
2014年12月14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江西江中制藥公司注冊取得第13055691號“”、第13019935號“”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30類,包括咖啡、茶、餅干、蛋糕等多種食品。2013年至2015年江中食療公司為“猴姑”餅干在河北衛視等17家電視臺、中央一套、中央八套、騰訊視頻、搜狐視頻、優酷視頻等投放大量廣告,支付巨額廣告費。2017年11月6日,江西江中制藥公司將前述商標轉讓給了江中食療公司。被訴侵權產品“猴菇”餅干系億發食品公司生產,并銷售給美廉美超市。2019年1月2日,江中食療公司工作人員在美廉美超市以24.9元的價格公證購買了“猴菇”餅干一盒,餅干盒上“猴菇”二字以較大字體居中顯著使用,包裝盒上部、兩個側面、背面均有“猴菇”字樣。江中食療公司認為億發食品公司、美廉美超市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訴請法院判令二者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美廉美超市以其銷售案涉商品系合法取得,且不知道侵犯商標專用權為由進行抗辯。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依據該規定,合法來源抗辯的成立需要同時滿足兩個要件:一是被訴侵權產品銷售者的主觀善意,二是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本案中,億發食品公司認可美廉美超市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系從該公司進貨,美廉美公司合法取得被訴侵權產品,但美廉美超市在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時,其五層貨柜上,第一、二層貨柜擺放江中食療公司的江中“猴姑”餅干正品,第三層貨柜擺放本案被訴侵權產品“猴菇”餅干。“猴姑”餅干與“猴菇”餅干的擺放及陳列緊密相連,美廉美超市應當明知其銷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雖然其已證明被訴侵權產品是從生產者億發食品公司處購進,但上述銷售行為可推定并非“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不具有主觀善意,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法院判決億發食品公司、美廉美超市停止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億發食品公司、美廉美超市分別賠償江中食療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1萬元。
典型意義
銷售者對所售商品是否涉嫌侵權,應施以較高的注意義務,在審查合法來源抗辯是否成立時,應從主觀、客觀兩方面進行認定。本案中,在侵權商品的生產者已承認銷售者進貨渠道的情況下,判定銷售者是否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還應審查其主觀要件是否構成“不知道”。銷售者在侵權商品臨近位置擺放正品進行銷售,說明其具備辨別商品真偽的能力,明知銷售的是侵權商品,故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
三、百家姓超市福民店、牡稻食品廠與蘇稻食品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號】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黑10民初104號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黑民終186號
案情簡介
2004年3月,蘇州稻香村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稻工業公司)成立。2004年11月,蘇稻工業公司經商標局核準受讓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面包、糕點等。2013年12月,該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15年9月,蘇稻工業公司與蘇州稻香村食品廠有限公司簽署吸收合并協議;同年11月,合并后的公司變更企業名稱為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稻食品公司);同年12月,蘇稻工業公司經核準辦理注銷登記。2016年11月,蘇稻食品公司經商標局核準受讓取得“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2006年至2015年間,蘇稻工業公司生產的稻香村月餅曾多次獲得“中國名餅”、“國餅十佳”、“金牌月餅”等榮譽。牡丹江市稻香村食品廠(以下簡稱牡稻食品廠)于2002年8月成立,經營范圍為糕點(烘烤類糕點、月餅)。2004年至2013年間,牡稻食品廠生產的商品先后獲得黑龍江省綠色科技研究會頒發的暢銷知名品牌榮譽證書、黑龍江省放心食品行業協會頒發的黑龍江省放心食品品牌證、牡丹江市食品行業協會推薦的放心食品品牌等榮譽。2018年9月,蘇稻食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百家姓超市福民店公證購買了外包裝帶有“稻香村”字樣的月餅42份。“稻香村”三個字被突出放大使用在月餅包裝袋中間偏左位置,包裝袋正下方標注有牡稻食品廠的企業名稱。蘇稻食品公司以牡稻食品廠、百家姓超市福民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行為、牡稻食品廠變更企業名稱、百家姓超市福民店賠償10萬元、牡稻食品廠賠償40萬元等。庭審中,百家姓超市福民店稱涉案月餅是從牡稻食品廠購進,牡稻食品廠亦認可該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商標法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本案中,蘇稻食品公司的“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在該商標中“稻香村”起到主要識別作用。牡稻食品廠將與蘇稻食品公司“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文字“稻香村”作為企業字號并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蘇稻食品公司存在某種關聯關系,進而產生混淆、誤認,侵犯了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訴訟中,牡稻食品廠主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關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同一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已經給予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的規定,牡稻食品廠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此,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條規定并非免除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定,知識產權民事保護和行政保護是并行的保護模式,侵權人在承擔行政責任之后,并不能免除民事責任的承擔,牡稻食品廠不能免除賠償責任。法院判決百家姓超市福民店、牡稻食品廠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蘇稻食品公司“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牡稻食品廠賠償蘇稻食品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支出費用1483元,駁回蘇稻食品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所涉商標為馳名商標,被訴侵權企業在當地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牡稻食品廠系在蘇稻工業公司2004年取得“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前先行使用該字號,雙方使用“稻香村”作為企業字號在市場上已共存多年,如牡稻食品廠規范使用其企業名稱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但牡稻食品廠在涉案月餅外包裝袋顯著位置突出放大使用“稻香村”三個字,且未能舉示證據證明該名稱使用方式符合商業慣例,屬于在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商品上突出使用與該商標相近似的企業字號,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故該行為構成侵權,應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六、永豐水稻合作社查哈陽分社與富爾農藝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號】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黑01民初110號
案情簡介
佳木斯水稻研究所研發了“龍粳31”水稻品種,于2010年9月1日申請,2014年9月1日取得《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品種權號為CNA20100737.4。2019年1月1日,齊齊哈爾市富爾農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爾農藝公司)與佳木斯水稻研究所簽訂《水稻品種生產經營權轉讓協議書》及相應協議,有償取得3年內的生產經營權及特別授權,富爾農藝公司取得以自己名義維權打假的權利。富爾農藝公司于2019年3月發現齊齊哈爾農墾永豐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查哈陽農場分社(以下簡稱永豐水稻合作社查哈陽分社)非法銷售所謂“龍粳31”水稻種子,非法銷售數量和金額巨大,侵害了富爾農藝公司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永豐水稻合作社查哈陽分社立即停止侵犯富爾農藝公司植物新品種權,并在省級媒體公開道歉,消除影響;永豐水稻合作社查哈陽分社賠償侵犯富爾農藝公司植物新品種權造成的經濟損失5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或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為商業目的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永豐水稻合作社查哈陽分社在經營過程中以“龍粳31”名義銷售被訴侵權水稻種子,未經“龍粳31”水稻品種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經營銷售,侵害了“龍粳31”植物新品種權,侵害了被許可使用“龍粳31”植物新品種權的利害關系人富爾農藝公司的合法權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判決永豐水稻合作社查哈陽分社停止侵害“龍粳31”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賠償富爾農藝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
典型意義
隨著植物新品種權的授予,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糾紛多發,對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應該越來越得到重視。該案行為人雖提出與權利人曾簽訂《合作合同》,權利人違約在先的抗辯主張,并不能成為阻卻其銷售侵權種子的免責事由。行為人未經權利人允許,為商業目的以權利人的名義擅自經營銷售被訴侵權種子,嚴重侵害了權利人利益。該案判決結果充分體現了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力度,有利于激勵育種者的創新活動,進一步促進我國育種行業的良性競爭。
八、大慶金鑼公司與華懋雙匯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號】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黑01民初561號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黑民終73號
案情簡介
“肉粒多”商品是大慶金鑼文瑞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慶金鑼公司)等金鑼關聯企業生產銷售的火腿腸產品。自2010年起,通過持續宣傳推廣,“肉粒多”商品名稱、包裝、裝潢與大慶金鑼公司等金鑼關聯企業之間已在市場建立起穩定聯系,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較大的影響力。華懋雙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懋雙匯公司)生產銷售的“雙匯肉粒王”商品,名稱與大慶金鑼公司的“肉粒多”商品名稱近似,二者均以長方形塑料包裝袋塑封包裝,包裝袋的構圖、顏色及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近似。大慶金鑼公司認為華懋雙匯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華懋雙匯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商品,賠償大慶金鑼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0萬元,并在相關報紙上刊登聲明消除不良影響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本案中,雖然“肉”“粒”“多”三字為描述肉類產品的常用字樣,但將該三字獨創性地組合在一起作為商品名稱,使得該名稱在全國范圍內為相關公眾普遍知悉和認可,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則具有顯著性。就火腿腸商品而言,覆蓋于商品表面用以保護商品的外包裝以及在商品或者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所構成的裝潢,在其能夠區別商品來源時,即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特有包裝、裝潢。“肉粒多”產品自上市以來,其包裝裝潢式樣雖然發生過微調、具有不同版本,但其整體設計元素及其排列方式基本沒有變化。“雙匯肉粒王”包裝袋與“肉粒多”商品包裝袋相比,兩者的構圖、顏色及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近似,在隔離狀態下,一般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難以區分。華懋雙匯公司在火腿腸產品上使用“雙匯肉粒王”名稱及與“肉粒多”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包裝、裝潢,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判決華懋雙匯公司停止使用“雙匯肉粒王”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大慶金鑼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150萬元,并在《中國知識產權報》《生活報》上刊登消除影響的啟事。
典型意義
判定是否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關鍵,是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知名商品有特定的聯系。本案中,在后使用的“雙匯肉粒王”與在先使用并具有較高知名度的“肉粒多”商品名稱、包裝、裝潢均相近似,易使普通消費者造成混淆,損害了“肉粒多”商品經營者的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為火腿腸市場的龍頭企業,通過此案的審理,厘清了雙方權利邊界,有利于促進良性的同業競爭,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提升企業自我創新、自我革新的能力。
十、趙某某假冒注冊商標罪及胡某某、李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案號】雞西市滴道區人民法院(2019)黑0304刑初11號、(2020)黑0304刑初39號
案情簡介
趙某某自2017年8月起在北京市順義區利用購買的假冒商標和假冒防偽包裝制作“茅臺酒”“五糧液酒”,并通過德邦物流公司以貨到付款的方式向胡某某、李某某出售假“茅臺酒”“五糧液酒”,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25.552萬元。胡某某自2017年8月起在黑龍江省伊春市翠巒區成立健雅山特產商行,謊稱是茅臺酒廠的直銷分部,對外銷售從趙某某處購得的假“茅臺酒”“五糧液酒”,后由李某某從哈爾濱市阿城區庫房發貨給購買人,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169.05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趙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并退繳所得贓款,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胡某某、李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胡某某、李某某系共同犯罪,胡某某系主犯,李某某系從犯,二人自愿認罪,胡某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可對其從輕處罰。根據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法院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利用假冒商標和假冒防偽包裝制作、銷售假“茅臺酒”“五糧液酒”,以及明知是假名酒而銷售牟利的典型案例。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侵犯商標所有人的財產權益,擾亂其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其商業信譽,也破壞了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本案的裁判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保護知識產權的堅定決心,通過對制假、售假行為進行全鏈條打擊,堅決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為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來源:省法院民三庭
日期: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