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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警方偵破兩起涉嫌銷售有毒食品案

   2021-07-11 日照公安微信號920
核心提示:近期,日照公安食藥環偵部門破獲兩起涉嫌銷售有毒食品案,兩起案件都涉及到一種藥物:氧氟沙星。  1  公安機關接移送案件線
近期,日照公安食藥環偵部門破獲兩起涉嫌銷售有毒食品案,兩起案件都涉及到一種藥物:氧氟沙星。
 
  1
 
  公安機關接移送案件線索:東港區市場監管部門在日照街道某農貿市場對某店家正在銷售的豬肝進行抽檢,經日照市市場監管檢驗檢測中心檢驗,氧氟沙星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發布在食品動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諾氟沙星四種獸藥的決定》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營者涉嫌犯罪。
 
  東港公安分局經審查后立案查處,經營者丁某已被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2
 
  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日照某禽畜批發商行正在銷售的鴨胗進行抽檢。經相關檢測檢驗,結果為該批被抽檢的鴨胗中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氧氟沙星,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標準要求。該店主涉嫌銷售有毒食品罪,目前已被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什么是氧氟沙星
 
  氧氟沙星屬于氟喹諾酮類藥物,因抗菌譜廣、抗菌活性強等曾被廣泛用于畜禽細菌性疾病的治療和預防。《食品動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諾氟沙星4種獸藥的決定》(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中規定,在食品動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動物性食品中不得檢出)。
 
  氧氟沙星殘留在人體中蓄積,可能引起人體的耐藥性,長期攝入氧氟沙星超標的動物性食品,可引起輕度胃腸道刺激或不適,頭痛、頭暈、睡眠不良等癥狀,大劑量還可能引起肝功能異常。
 
  法律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供稿 | 食藥環偵支隊



日期:2021-07-11
 
地區: 山東 日照市
行業: 食品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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