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下午,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修改后的《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
將法規條文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修改為“綜合行政執法”。
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衛生、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公安、民族事務等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從事網絡餐飲的小餐飲店,應當逐步實現以視頻形式在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實時公開食品加工制作過程,具體辦法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在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持有有效健康證明”后面增加“并在食品生產加工制作、傳菜、銷售過程中佩戴口罩”。
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從業人員未按規定佩戴口罩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日期:2021-08-02
修改后的《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
將法規條文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修改為“綜合行政執法”。
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衛生、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公安、民族事務等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從事網絡餐飲的小餐飲店,應當逐步實現以視頻形式在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實時公開食品加工制作過程,具體辦法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在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持有有效健康證明”后面增加“并在食品生產加工制作、傳菜、銷售過程中佩戴口罩”。
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從業人員未按規定佩戴口罩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日期: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