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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檢普法島 | 食品中添加罌粟殼構成犯罪嗎?

   2021-09-24 鐵力市人民檢察院微信號2006
核心提示:民以食為天,吃進肚子的食品自然不能隨便加其他不能食用的東西,但是為了提升飯菜口感,招攬生意增加收入,于是一些店家就動了歪腦筋。……(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民以食為天,吃進肚子的食品自然不能隨便加其他不能食用的東西,但是為了提升飯菜口感,招攬生意增加收入,于是一些店家就動了歪腦筋。
 
  案例一
 
  近日某地市民向警方反映一家涼面店食材里可能含有罌粟成分。經檢測,民警發現食材內確實含有罌粟堿、那可丁成分,隨后在該店內搜出大量含有罌粟殼成分的辣椒油及粉末。據店主交代,疫情期間生意冷清,就想借此增加收入,自8月7日使用罌粟粉以來,該店收入比之前多了三分之一,獲利1.5萬元。目前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例二
 
  2020年7月某市市場監管部門在開展檢查中發現,一家黃燜牛肉粉館的湯鍋里,飄有疑似罌粟殼的物質。經查,該粉館由喻某所開設,但湯料加工由劉某負責。劉某稱,7月初,他為了讓湯味更加鮮美,于是在湯中添加了罌粟殼。經人民法院審理后,判處劉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禁止被告人劉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食品生產、銷售有關的工作,立即賠償銷售金額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1萬元。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2.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3.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4.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罌粟屬于國家管制麻醉藥品,長期使用容易成癮,有毒有害,國家對此早已明令禁止。廣大市民如果發現此類情況,一定要及時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



日期:2021-09-24
 
標簽: 食品 罌粟殼
行業: 添加劑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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