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幼兒輔助食品雖然不是嬰幼兒在生長過程中所必須的食品,但也是嬰幼兒重要的營養來源之一,世界各國/地區也對其制定了相應的法規,并進行嚴格的監管。本期食品伙伴網主要對臺灣地區嬰幼兒輔食的監管部門、產品法規等相關內容進行介紹,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臺灣地區嬰幼兒輔食的監管。
1.監管機構
臺灣地區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為基礎,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來確保食品安全。各行政執法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一系列補充性的法規、規章。“臺灣衛生福利部”下屬的“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全面負責嬰幼兒輔助食品的法規制定、管理及進出口等。其主要職能包括:管理政策的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的制定;企業的生產、過程管理、進口檢驗、抽查及指導;產品檢驗、實驗室認證、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產品安全監管、危害事件調查及處理等。
2.監管模式
臺灣地區沒有專門針對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管法規,企業應每季度或每批次對產品進行檢驗,并需符合生產管理、追溯制度等的相關規定。
3.產品分類
臺灣地區將嬰幼兒輔助食品分為兩個大類,即嬰幼兒谷物類輔助食品(Cereal based foods for infant and children)和嬰幼兒罐制食品(Canned baby food)
嬰幼兒谷物類輔助食品是指用于補充四個月以上嬰幼兒飲食加工谷物類食品,而以麥粉類與米粉類為主,但不包括谷粉糊與餅干。
- 干谷類:以谷類為主,加工制成之低水分含量食品,可加水、牛乳、或其他適合的液體調配,或在水或其他液體中煮沸后食用;
- 部分預煮谷粉:飲食前需微煮方可供食;
- 即食谷粉:飲食前不需再煮;
- 糊精化谷粉:經加熱處理,部分谷粉已轉變為糊精;
- 酶處理谷粉:谷粉用酶處理過后,其谷粉轉變為糊精、麥芽糖及葡萄糖。
嬰幼兒罐制食品是指為正常嬰幼兒在斷乳期間及在適應一般食物之前所采用的食物,該食物的性質是即可食狀態。
即可食是指嬰幼兒食品在封罐前后經加熱殺菌處理。即可食嬰幼兒食品是均質化或粉末狀,具有以下形式:
- 細濾嬰幼兒食品:質地均勻成泥狀,顆粒細小,并能通過0.68~0.73mm篩目,不必咀嚼即可吞咽的食品;
- 細粒嬰幼兒食品:食物顆粒通常需嬰幼兒易咀嚼;
- 罐制嬰幼兒果汁:為天然果汁制成,除維生素C以外,不得添加其他物質。
4.執行法規
臺灣地區嬰幼兒輔助食品執行的法規具體如下。
小結
綜上,臺灣地區對嬰幼兒輔助食品監管較為嚴格、分類明確,產品的執行法規中明確的規定了產品的原料、指標和標簽等相關要求。食品伙伴網將會持續關注臺灣地區法規動態,為大家提供最新的信息。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原創文章,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日期:2021-10-29
1.監管機構
臺灣地區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為基礎,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來確保食品安全。各行政執法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一系列補充性的法規、規章。“臺灣衛生福利部”下屬的“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全面負責嬰幼兒輔助食品的法規制定、管理及進出口等。其主要職能包括:管理政策的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的制定;企業的生產、過程管理、進口檢驗、抽查及指導;產品檢驗、實驗室認證、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產品安全監管、危害事件調查及處理等。
2.監管模式
臺灣地區沒有專門針對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管法規,企業應每季度或每批次對產品進行檢驗,并需符合生產管理、追溯制度等的相關規定。
3.產品分類
臺灣地區將嬰幼兒輔助食品分為兩個大類,即嬰幼兒谷物類輔助食品(Cereal based foods for infant and children)和嬰幼兒罐制食品(Canned baby food)
嬰幼兒谷物類輔助食品是指用于補充四個月以上嬰幼兒飲食加工谷物類食品,而以麥粉類與米粉類為主,但不包括谷粉糊與餅干。
- 干谷類:以谷類為主,加工制成之低水分含量食品,可加水、牛乳、或其他適合的液體調配,或在水或其他液體中煮沸后食用;
- 部分預煮谷粉:飲食前需微煮方可供食;
- 即食谷粉:飲食前不需再煮;
- 糊精化谷粉:經加熱處理,部分谷粉已轉變為糊精;
- 酶處理谷粉:谷粉用酶處理過后,其谷粉轉變為糊精、麥芽糖及葡萄糖。
嬰幼兒罐制食品是指為正常嬰幼兒在斷乳期間及在適應一般食物之前所采用的食物,該食物的性質是即可食狀態。
即可食是指嬰幼兒食品在封罐前后經加熱殺菌處理。即可食嬰幼兒食品是均質化或粉末狀,具有以下形式:
- 細濾嬰幼兒食品:質地均勻成泥狀,顆粒細小,并能通過0.68~0.73mm篩目,不必咀嚼即可吞咽的食品;
- 細粒嬰幼兒食品:食物顆粒通常需嬰幼兒易咀嚼;
- 罐制嬰幼兒果汁:為天然果汁制成,除維生素C以外,不得添加其他物質。
4.執行法規
臺灣地區嬰幼兒輔助食品執行的法規具體如下。
法規內容 | |
產品要求 | 1、《嬰幼兒谷物類輔助食品》(CNS9906); 2、《嬰幼兒罐制食品》(CNS10838)。 |
其他橫向要求 | 1、“一般食品衛生標準”; 2、“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3、“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 4、“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5、“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
標簽要求 | 1、“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2、《包裝食品標示》(CNS 3192); 3、“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4、“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5、“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夸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
生產要求 | 1、“食品良好衛生規范準則”。 |
小結
綜上,臺灣地區對嬰幼兒輔助食品監管較為嚴格、分類明確,產品的執行法規中明確的規定了產品的原料、指標和標簽等相關要求。食品伙伴網將會持續關注臺灣地區法規動態,為大家提供最新的信息。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原創文章,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日期:202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