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鐵拳”行動開展以來,哈爾濱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把民生領域案件查辦與“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緊密結合,盯住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精準發力,依法查辦了一批群眾身邊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件,有力維護了市場良好經營秩序,切實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將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其中涉及食品的案例有:
案例一:哈爾濱市某肉類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1年8月、9月,哈爾濱市平房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通過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領取了對哈爾濱市某肉類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哈爾濱遠東紅腸(熏煮香腸)(三個批次)核查處置任務。該公司生產經營的哈爾濱遠東紅腸(熏煮香腸)(三個批次)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三)項的規定,構成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作出對哈爾濱市某肉類食品有限公司沒收違法所得0.2025萬元并處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五:黑龍江某森林農業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未經許可從事生產、冒用廠名廠址案
2021年1月,哈爾濱市尚志市市場監管局對黑龍江某森林農業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未經許可從事生產“炭烤松子”、冒用他人廠名廠址一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未經黑龍江某特產品有限公司允許,也未簽訂委托加工合同形成具備效力的委托加工關系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生產的預包裝食品“炭烤榛子”和“炭烤松子”(凈含量:200克)的外包裝上標注了“受委托方黑龍江某特產品有限公司”等內容。當事人未經許可生產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條的規定,已構成無證生產和冒用他人廠名、偽造廠址的違法行為。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對黑龍江某森林農業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沒收“炭烤松子”200袋、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包裝物26840個、沒收違法所得0.72萬元并處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六:哈爾濱市南崗區某母嬰店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案
2021年8月,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哈爾濱市南崗區某母嬰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有銷售未經注冊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記錄。經查,該店屬于跨境電商體驗店,店內商品僅用于展示,不允許線下銷售。通過調取該店銷售記錄,發現該店存在線下銷售給消費者無中文標簽且未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的新西蘭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記錄。當事人經營未經注冊的上述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的規定,作出對南崗區某母嬰店沒收違法所得0.4525萬元并處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九:哈爾濱市某綜合市場有限責任公司未按法定要求履行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義務案
2021年9月,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哈爾濱市某綜合市場有限責任公司開辦的集中交易市場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法定要求履行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義務等違法行為,針對其違法行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單位于9月7日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2021年9月14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公司限期責令改正事項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八項、第十一項的規定,作出對某集中交易市場(哈爾濱市某綜合市場有限責任公司)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日期:2021-12-18
其中涉及食品的案例有:
案例一:哈爾濱市某肉類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1年8月、9月,哈爾濱市平房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通過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領取了對哈爾濱市某肉類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哈爾濱遠東紅腸(熏煮香腸)(三個批次)核查處置任務。該公司生產經營的哈爾濱遠東紅腸(熏煮香腸)(三個批次)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三)項的規定,構成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作出對哈爾濱市某肉類食品有限公司沒收違法所得0.2025萬元并處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五:黑龍江某森林農業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未經許可從事生產、冒用廠名廠址案
2021年1月,哈爾濱市尚志市市場監管局對黑龍江某森林農業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未經許可從事生產“炭烤松子”、冒用他人廠名廠址一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未經黑龍江某特產品有限公司允許,也未簽訂委托加工合同形成具備效力的委托加工關系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生產的預包裝食品“炭烤榛子”和“炭烤松子”(凈含量:200克)的外包裝上標注了“受委托方黑龍江某特產品有限公司”等內容。當事人未經許可生產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條的規定,已構成無證生產和冒用他人廠名、偽造廠址的違法行為。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對黑龍江某森林農業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沒收“炭烤松子”200袋、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包裝物26840個、沒收違法所得0.72萬元并處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六:哈爾濱市南崗區某母嬰店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案
2021年8月,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哈爾濱市南崗區某母嬰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有銷售未經注冊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記錄。經查,該店屬于跨境電商體驗店,店內商品僅用于展示,不允許線下銷售。通過調取該店銷售記錄,發現該店存在線下銷售給消費者無中文標簽且未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的新西蘭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記錄。當事人經營未經注冊的上述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款的規定,作出對南崗區某母嬰店沒收違法所得0.4525萬元并處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九:哈爾濱市某綜合市場有限責任公司未按法定要求履行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義務案
2021年9月,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哈爾濱市某綜合市場有限責任公司開辦的集中交易市場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法定要求履行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義務等違法行為,針對其違法行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單位于9月7日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2021年9月14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公司限期責令改正事項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八項、第十一項的規定,作出對某集中交易市場(哈爾濱市某綜合市場有限責任公司)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日期:2021-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