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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發布2021年度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食品領域2起

   2022-03-15 平湖市場監管微信號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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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發布2021年度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食品領域2起。
 
  01


  平湖市某商店銷售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


  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1年8月18日上午,平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消費者投訴舉報件,稱其在平湖某商店中購買的破壁靈芝孢子粉食品標簽存在虛假內容,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經查明,當事人平湖市某商店從他人處購進外包裝標有保健作用等含有虛假內容以及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靈芝破壁孢子粉,并放于其經營的商店內以100元/盒的價格進行銷售。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無法提供進貨和銷售記錄憑證。
 
  2022年1月,平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罰款1000元。
 
  【案件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生產經營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當前消費者關注養生保健,在購買產品時要對產品的信息進行全面的了解,同時加強消費維權相關知識的學習,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要留存證據,及時維權。
 
  05


  乙公司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


  化學物質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21日,平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甲公司進行檢查,在檢查中發現乙公司向甲公司購買過工業用二氧化碳氣體。經查明:乙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與A公司簽訂代理***桶啤的合同,乙公司于2021年1月與B公司簽訂經銷合同。從2021年5月至7月間,乙公司向2家餐飲店銷售30L***桶裝啤酒;從2021年6月至7月間,乙公司某餐飲店銷售20L###桶啤。乙公司在銷售同時免費提供配套的扎啤機和二氧化碳氣瓶用于充裝工業二氧化碳。甲公司只有充裝工業二氧化碳氣體資質,無食品級二氧化碳添加劑充裝資質。
 
  2021年9月14日平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乙公司罰款人民幣:50000元。
 
  【案件分析】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廣大消費者消費時一定要認真查看食品外包裝上的標簽。 


日期:2022-03-15
 
標簽: 食品 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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