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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罐頭現異物 消協助維權

   2022-04-27 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微信號540
核心提示:為維護消費安全和市場穩定,大力構建消費者權益保護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筑牢市場健康發展基礎,滿足消費升級安全需求,助力更高水平經濟循環,日前,內蒙古消費者協會對2021年度消費維權案例進行了分析點評,旨在提醒廣大消費者理性安全消費。……(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為維護消費安全和市場穩定,大力構建消費者權益保護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筑牢市場健康發展基礎,滿足消費升級安全需求,助力更高水平經濟循環,日前,內蒙古消費者協會對2021年度消費維權案例進行了分析點評,旨在提醒廣大消費者理性安全消費。
 
  【案情簡介】
 
  2021年1月24日17:58分,消費者王女士在呼倫貝爾牙克石市桐樂超市花6.80元購買了一瓶五香帶魚罐頭,回家打開食用后發現內有異物(棉花套子),之后引起了嘔吐。第二天王女士帶著剩余罐頭和超市的購物小票來到超市找到經營者,說明情況并要求賠償,但超市經營者只同意退貨,不同意賠償,雙方發生爭吵。2021年1月29日,消費者王女士帶著相關物證來到牙克石消費者協會進行了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牙克石市消協接到投訴后,于2021年2月2日對該起投訴進行了調解。調解過程中,通過對經營者講解相關法律、法規,使經營者充分認識到了其作為第一責任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最終經營者給王女士賠禮道歉,并拿出800元人民幣,對消費者王女士進行了賠償。王女士也表示接受和諒解,并對消協此次調解表示了滿意和感謝。
 
  【案例評析】
 
  本案中經營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十一條“消費者因 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之規定。本案中經營者在日常的經營活動中沒有充分履行開箱查驗制度是導致此次被投訴的根源,通過此事也讓經營者認識到了規范經營的重要性。而消費者王女士也認識到了今后在購買食品時一定要仔細甄別,避免此類事情再次發生。



日期:2022-04-27
 
地區: 內蒙古
行業: 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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