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樂山市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樂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召開了樂山市知識產權保護新聞通報會,發布了2021年樂山市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涉及食品的案例如下:
案例1 樂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假冒專利案
2021年2月24日,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網絡市場監測平臺”線索對位于峨眉山市符溪鎮的樂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其生產的某款調味品外包裝袋標注的專利證號涉嫌假冒專利行為。
經查,當事人于2016年11月30日委托北京某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調味品制備方法的發明專利,2020年6月12日,該發明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申請后當事人仍然繼續在其產品外包裝上使用其配方專利申請號,其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假冒專利行為。2021年3月22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一、沒收違法所得50733元;二、罰款人民幣50733元;罰沒款執行合計101466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 龔某某侵犯益禾堂商標專用權案
第23148222號“益禾堂”商標是胡某某在第43類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該商標專用期限至2028年3月6日。
2021年3月10日,犍為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武漢某科技有限公司舉報,犍為縣清溪鎮某奶茶店侵犯該公司注冊商標“益禾堂”專用權。犍為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賡即對該奶茶店進行監督檢查,該店現場正在從事奶茶制作銷售經營活動,該店現場無法出示使用“益禾堂”注冊商標從事奶茶相關經營活動的合法授權相關證明文件。犍為縣市場監管局隨即對其立案調查。
經查,龔某某在犍為縣清溪鎮從事飲品制售,小吃服務經營活動。在未經“益禾堂”商標注冊人授權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授權許可的情況下,于2020年12月底開始,為提升自身知名度,吸引更多消費者消費以達到獲取更多非法利潤的目的,擅自在飲品店的店招、柜臺、店內廣告牌、店外手寫廣告牌、奶茶封口膜和價目牌等多處使用“益禾堂”注冊商標,制作經典原味奶茶、布丁奶茶、益禾堂烤奶、茉莉花奶蓋等飲品,后以“益禾堂”系列飲品的名義對消費者介紹并銷售。從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10日案發時止,當事人銷售印有“益禾堂”注冊商標字樣的飲品違法經營額約12000.00 元。
當事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益禾堂”專用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如下處罰:沒收侵犯“益禾堂”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奶茶封口膜50卷;對侵犯“益禾堂”注冊商標權的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0.00元整。
案例7 四川省峨眉山竹葉青茶業有限公司訴樂山市中心城區某茶葉商行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四川省峨眉山竹葉青茶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竹葉青公司)經授權,系第1035564號“飄雪”(由兩片茶葉圖形和飄雪文字組成)和第7216323號“飄雪”注冊商標獨占許可使用人,上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茶及茶葉代用品。樂山市中心城區某茶葉商行(以下簡稱某商行)在“拼多多”網絡購物平臺上開設名為“某某茶葉”店鋪,擅自在涉案侵權產品標題、詳情介紹中使用了“飄雪”商標,使消費者誤認為是竹葉青公司品牌茶葉或者與竹葉青公司存在特定聯系,明顯具有攀附“飄雪”品牌的惡意,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竹葉青公司認為某商行的行為侵犯了竹葉青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某商行被訴產品屬于茶葉類產品,與第1035564號、第7216323號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種類相同。某商行在被控侵權商品鏈接的標題上使用了與案涉第1035564號、第7216323號“飄雪”注冊商標相同的字樣即“飄雪”二字,該使用行為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使用行為,其行為構成對竹葉青公司案涉第1035564號、第7216323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某商行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一審判決:某商行立即停止侵害竹葉青公司第1035564號、第7216323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某商行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竹葉青公司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20000元。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案例9 徐某、王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被告人徐某、王某(另案處理)在明知辛某(已判)出售的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白酒的情況下,向辛某購進假冒酒并進行銷售,從中賺取差價。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徐某和王某出售的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白酒的情況下,向二人購進假冒白酒并進行銷售,從中賺取差價。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間,徐某將從辛某處購得的31件假冒五糧液、12件假冒劍南春、2件假冒五糧春、9件假冒國窖1573,分8次賣給王某某,累計銷售金額89500元,獲利14600元;2020年12月,王某將從辛某處購得的30件五糧春賣給王某某。案發后,徐某到公安機關自愿退繳人民幣14600元。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間,王某某將從徐某、王某處購買的假冒酒中的25件五糧液、26件五糧春、4件劍南春、6件國窖1573,分8次賣給史某,累計銷售金額126340元,獲利45660元。2021年1月12日,公安機關從王某某處查獲5件零5瓶五糧液、6件五糧春、2件零5瓶國窖1573、5件劍南春、1件茅臺。經鑒定,從王某某處查獲的五糧液、五糧春、國窖1573、劍南春、茅臺等白酒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發后,王某某到公安機關自愿退繳人民幣45660元。公訴機關樂山市沙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認為,被告人徐某、王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進行銷售,銷售金額較大,二人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
樂山市沙灣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徐某、王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進行銷售,銷售金額數額較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主動退繳了違法所得,預交了罰金,并自愿認罪認罰。一審判決:被告人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予以沒收并依法處理。一審宣判后,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訴。
案例10 “10.2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樂山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在工作中發現:有人在市中區蘇稽鎮銷售假冒五糧液和瀘州老窖品牌的白酒,遂立案偵查。2021年1月,市中區分局統一行動集中收網,一舉打掉假酒生產、倉儲、銷售窩點4處,抓獲犯罪嫌疑人7人,現場查獲假冒白酒351件和大量包裝物、標識等物品,涉案金額2000余萬元。
經查: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于2019年底至2021年1月12日期間,從成都邛崍市南亞酒廠李某某處以每斤15元的價格購買散裝白酒,再從多處廢品收購場所購買茅臺、五糧液、五糧春、國窖1573、劍南春等品牌酒瓶,同時從北京等地購買各種高檔白酒的全套假包裝材料用于制作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簡稱假冒酒)。2020年8月前,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在其女友吳某某住處制作假冒酒。同年8月起,程某某將假酒制作窩點轉移至自己的家中繼續生產涉案假冒五糧液、茅臺、國窖1573、五糧春、劍南春、青花郎等白酒,再將假冒五糧液、茅臺和國窖1573等白酒銷售給王某、辛某某、徐某某等人。王某、辛某某、徐某某等人明知從程某某購買的白酒均為假冒白酒,仍然進行銷售獲取非法利益。
2021年8月,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樂山市市中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犯罪嫌疑人王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樂山市市中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犯罪嫌疑人辛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樂山市市中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樂山市市中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日期:2022-04-27
涉及食品的案例如下:
案例1 樂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假冒專利案
2021年2月24日,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網絡市場監測平臺”線索對位于峨眉山市符溪鎮的樂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其生產的某款調味品外包裝袋標注的專利證號涉嫌假冒專利行為。
經查,當事人于2016年11月30日委托北京某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調味品制備方法的發明專利,2020年6月12日,該發明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申請后當事人仍然繼續在其產品外包裝上使用其配方專利申請號,其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假冒專利行為。2021年3月22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一、沒收違法所得50733元;二、罰款人民幣50733元;罰沒款執行合計101466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 龔某某侵犯益禾堂商標專用權案
第23148222號“益禾堂”商標是胡某某在第43類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該商標專用期限至2028年3月6日。
2021年3月10日,犍為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武漢某科技有限公司舉報,犍為縣清溪鎮某奶茶店侵犯該公司注冊商標“益禾堂”專用權。犍為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賡即對該奶茶店進行監督檢查,該店現場正在從事奶茶制作銷售經營活動,該店現場無法出示使用“益禾堂”注冊商標從事奶茶相關經營活動的合法授權相關證明文件。犍為縣市場監管局隨即對其立案調查。
經查,龔某某在犍為縣清溪鎮從事飲品制售,小吃服務經營活動。在未經“益禾堂”商標注冊人授權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授權許可的情況下,于2020年12月底開始,為提升自身知名度,吸引更多消費者消費以達到獲取更多非法利潤的目的,擅自在飲品店的店招、柜臺、店內廣告牌、店外手寫廣告牌、奶茶封口膜和價目牌等多處使用“益禾堂”注冊商標,制作經典原味奶茶、布丁奶茶、益禾堂烤奶、茉莉花奶蓋等飲品,后以“益禾堂”系列飲品的名義對消費者介紹并銷售。從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10日案發時止,當事人銷售印有“益禾堂”注冊商標字樣的飲品違法經營額約12000.00 元。
當事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益禾堂”專用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如下處罰:沒收侵犯“益禾堂”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奶茶封口膜50卷;對侵犯“益禾堂”注冊商標權的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0.00元整。
案例7 四川省峨眉山竹葉青茶業有限公司訴樂山市中心城區某茶葉商行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四川省峨眉山竹葉青茶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竹葉青公司)經授權,系第1035564號“飄雪”(由兩片茶葉圖形和飄雪文字組成)和第7216323號“飄雪”注冊商標獨占許可使用人,上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茶及茶葉代用品。樂山市中心城區某茶葉商行(以下簡稱某商行)在“拼多多”網絡購物平臺上開設名為“某某茶葉”店鋪,擅自在涉案侵權產品標題、詳情介紹中使用了“飄雪”商標,使消費者誤認為是竹葉青公司品牌茶葉或者與竹葉青公司存在特定聯系,明顯具有攀附“飄雪”品牌的惡意,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竹葉青公司認為某商行的行為侵犯了竹葉青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某商行被訴產品屬于茶葉類產品,與第1035564號、第7216323號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種類相同。某商行在被控侵權商品鏈接的標題上使用了與案涉第1035564號、第7216323號“飄雪”注冊商標相同的字樣即“飄雪”二字,該使用行為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使用行為,其行為構成對竹葉青公司案涉第1035564號、第7216323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某商行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一審判決:某商行立即停止侵害竹葉青公司第1035564號、第7216323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某商行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竹葉青公司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20000元。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案例9 徐某、王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被告人徐某、王某(另案處理)在明知辛某(已判)出售的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白酒的情況下,向辛某購進假冒酒并進行銷售,從中賺取差價。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徐某和王某出售的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白酒的情況下,向二人購進假冒白酒并進行銷售,從中賺取差價。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間,徐某將從辛某處購得的31件假冒五糧液、12件假冒劍南春、2件假冒五糧春、9件假冒國窖1573,分8次賣給王某某,累計銷售金額89500元,獲利14600元;2020年12月,王某將從辛某處購得的30件五糧春賣給王某某。案發后,徐某到公安機關自愿退繳人民幣14600元。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間,王某某將從徐某、王某處購買的假冒酒中的25件五糧液、26件五糧春、4件劍南春、6件國窖1573,分8次賣給史某,累計銷售金額126340元,獲利45660元。2021年1月12日,公安機關從王某某處查獲5件零5瓶五糧液、6件五糧春、2件零5瓶國窖1573、5件劍南春、1件茅臺。經鑒定,從王某某處查獲的五糧液、五糧春、國窖1573、劍南春、茅臺等白酒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發后,王某某到公安機關自愿退繳人民幣45660元。公訴機關樂山市沙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認為,被告人徐某、王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進行銷售,銷售金額較大,二人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
樂山市沙灣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徐某、王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進行銷售,銷售金額數額較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主動退繳了違法所得,預交了罰金,并自愿認罪認罰。一審判決:被告人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予以沒收并依法處理。一審宣判后,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訴。
案例10 “10.2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樂山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在工作中發現:有人在市中區蘇稽鎮銷售假冒五糧液和瀘州老窖品牌的白酒,遂立案偵查。2021年1月,市中區分局統一行動集中收網,一舉打掉假酒生產、倉儲、銷售窩點4處,抓獲犯罪嫌疑人7人,現場查獲假冒白酒351件和大量包裝物、標識等物品,涉案金額2000余萬元。
經查: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于2019年底至2021年1月12日期間,從成都邛崍市南亞酒廠李某某處以每斤15元的價格購買散裝白酒,再從多處廢品收購場所購買茅臺、五糧液、五糧春、國窖1573、劍南春等品牌酒瓶,同時從北京等地購買各種高檔白酒的全套假包裝材料用于制作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簡稱假冒酒)。2020年8月前,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在其女友吳某某住處制作假冒酒。同年8月起,程某某將假酒制作窩點轉移至自己的家中繼續生產涉案假冒五糧液、茅臺、國窖1573、五糧春、劍南春、青花郎等白酒,再將假冒五糧液、茅臺和國窖1573等白酒銷售給王某、辛某某、徐某某等人。王某、辛某某、徐某某等人明知從程某某購買的白酒均為假冒白酒,仍然進行銷售獲取非法利益。
2021年8月,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樂山市市中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犯罪嫌疑人王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樂山市市中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犯罪嫌疑人辛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樂山市市中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樂山市市中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日期:202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