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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食海蜇頭檢出菌落總數不合格,福州這家生產企業被罰款5萬余元

   2022-08-13 食品伙伴網文雯529
核心提示:8月12日,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2022年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第6期),其中,福州寶得利食品有限公司因其生產的即食海蜇頭在國抽中檢出菌落總數不合格,被罰款總計57200元。……(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8月12日,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2022年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第6期),其中,福州寶得利食品有限公司因其生產的即食海蜇頭在國抽中檢出菌落總數不合格,被罰款總計57200元。
 
  據悉,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9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16號〕,涉及福建省福州寶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即食海蜇頭。對此,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該批次不合格預包裝食品的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通告。
 
  通告顯示,該批次不合格預包裝食品國抽抽樣編號為GC22000000005130305,涉及樣品名稱為“即食海蜇頭”,被抽樣單位為福州市長樂區晨一貿易有限公司,標稱生產企業為福州寶得利食品有限公司,標識生產日期為2022年2月17日,不合格項目為“菌落總數”。
 
  生產企業被罰款57200元
 
  針對生產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片區福州片區管理委員會綜合監管和執法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后,立即啟動對福州寶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的調查。福州寶得利食品有限公司共生產該批次不合格“即食海蜇頭”300袋,截止執法人員檢查時,已銷售200袋;剩余100袋,其中85袋用于員工內部食用,5袋用于出廠檢驗,庫存10袋(已封存并銷毀),該公司已對生產銷售的該批次不合格預包裝食品發出召回公告。
 
  經查,該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片區福州片區管理委員會綜合監管和執法局決定對該公司處沒收違法所得2200元,處罰50000元以及依據《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5000元;合計罰款55000元整;以上罰沒金額總計57200元整。
 
  經營企業免于處罰
 
  此外,針對經營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福州市長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后,立即啟動對福州市長樂區晨一貿易有限公司的調查。福州市長樂區晨一貿易有限公司共購進該批次不合格“即食海蜇頭”200袋,截止執法人員檢查時,已全部銷售完畢,該公司已對銷售的該批次不合格預包裝食品發出召回公告。
 
  經查,該公司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福州市長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免于處罰。

      相關報道: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2022年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第6期)
 
 
地區: 福建 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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