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嚴厲打擊民生領域違法行為,結合食品安全“守查保”專項行動,查處了一批食品安全領域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歙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商貿中心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2022年1月10日,歙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歙縣經濟開發區內環二路五號的某商貿中心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發現存放有標稱六安市利寶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高老大”牌生榨椰子汁326件(6瓶/件),生產日期20211009。該生榨椰子汁外包裝標簽標注有“生榨椰子汁”、“生榨就是鮮得健康”“生榨才新鮮、生榨味純正、生榨多營養”、“ 正宗生榨海南特產”、“海南特種兵部隊椰子果園”、“海南特種產品”等字樣;而其標簽配料表只標注了檸檬酸等10種食品添加劑、飲用水、食用香精,未發現有椰子成分。該椰子汁的標簽以虛假、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介紹食品。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3.4“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之規定。案發后,當事人召回了4件。
歙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沒收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高老大”牌生榨椰子汁330件,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250元,罰款人民幣12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屯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批發行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食品案
2022年5月12日,屯溪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店內有罐裝二氧化碳19瓶,所有氣罐外表面均未標注食品級二氧化碳字樣,當事人也無法提供食品級二氧化碳資質材料,當事人表示所有罐裝二氧化碳均用于添加在扎啤設備中。該局于2022年7月5日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上述罐裝二氧化碳進行監督抽檢,經檢測涉案產品總揮發烴項目不符合食品國家標準GB 1886.228-2016要求。2022年8月10日經安徽清風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烴類超標,如果人體長期接觸或食入足以造成人體的肺臟、腸道、大腦、腎臟和骨髓等方面引起不同程度的損害。當事人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第一條第(五)項之規定,涉嫌犯罪。
屯溪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依法將該案移送至黃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2022年8月19日黃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作出立案決定。
案例三、黃山風景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燒烤店銷售混有異物的食品案
2022年7月4日,黃山風景區市場監管局收到12315平臺轉來投訴一起。投訴人投訴黃山區湯口鎮某燒烤店食品中有蟲子,執法人員向投訴人核實相關信息,投訴人提供照片等相關證據。執法人員對該燒烤店經營者進行詢問調查,確認情況基本屬實。該燒烤店銷售混有異物的食品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規定的禁止的生產經營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不得有下列行為:……(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生產經營行為”的規定。
黃山風景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責令該燒烤店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沒收違法所得3000元,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祁門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商行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與標簽不一致案
2022年7月22日,祁門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投訴人投訴,反映祁門某商行網店銷售的果仁燕麥食品標簽與刊載的不一致。經查,2022年5月17日,該商行以11.8元/罐的價格購進果仁燕麥20罐,以45元/罐的價格在網店進行銷售,標簽營養成分表標注碳水化合物為55.5克/100克,但網店商品標題含“無糖”字樣與食品標簽不一致。該商行網店經營的食品刊載信息與標簽不一致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2022年3月,祁門縣市場監管局已對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祁門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黃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公司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案
2022年1月13日,黃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食品公司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檢查時在該公司原料庫中發現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同時在該公司成品庫中發現使用上述原料生產的食品。執法人員現場查閱該公司生產投料記錄和原材料進貨記錄,確認該公司存在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黃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5416.2元,沒收涉案食品404袋,食品原料575千克,處以罰款18278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2-12-08
案例一、歙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商貿中心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2022年1月10日,歙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歙縣經濟開發區內環二路五號的某商貿中心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發現存放有標稱六安市利寶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高老大”牌生榨椰子汁326件(6瓶/件),生產日期20211009。該生榨椰子汁外包裝標簽標注有“生榨椰子汁”、“生榨就是鮮得健康”“生榨才新鮮、生榨味純正、生榨多營養”、“ 正宗生榨海南特產”、“海南特種兵部隊椰子果園”、“海南特種產品”等字樣;而其標簽配料表只標注了檸檬酸等10種食品添加劑、飲用水、食用香精,未發現有椰子成分。該椰子汁的標簽以虛假、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介紹食品。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3.4“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之規定。案發后,當事人召回了4件。
歙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沒收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高老大”牌生榨椰子汁330件,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250元,罰款人民幣12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屯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批發行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食品案
2022年5月12日,屯溪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店內有罐裝二氧化碳19瓶,所有氣罐外表面均未標注食品級二氧化碳字樣,當事人也無法提供食品級二氧化碳資質材料,當事人表示所有罐裝二氧化碳均用于添加在扎啤設備中。該局于2022年7月5日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上述罐裝二氧化碳進行監督抽檢,經檢測涉案產品總揮發烴項目不符合食品國家標準GB 1886.228-2016要求。2022年8月10日經安徽清風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烴類超標,如果人體長期接觸或食入足以造成人體的肺臟、腸道、大腦、腎臟和骨髓等方面引起不同程度的損害。當事人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第一條第(五)項之規定,涉嫌犯罪。
屯溪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依法將該案移送至黃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2022年8月19日黃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作出立案決定。
案例三、黃山風景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燒烤店銷售混有異物的食品案
2022年7月4日,黃山風景區市場監管局收到12315平臺轉來投訴一起。投訴人投訴黃山區湯口鎮某燒烤店食品中有蟲子,執法人員向投訴人核實相關信息,投訴人提供照片等相關證據。執法人員對該燒烤店經營者進行詢問調查,確認情況基本屬實。該燒烤店銷售混有異物的食品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規定的禁止的生產經營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不得有下列行為:……(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生產經營行為”的規定。
黃山風景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責令該燒烤店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沒收違法所得3000元,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祁門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商行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與標簽不一致案
2022年7月22日,祁門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投訴人投訴,反映祁門某商行網店銷售的果仁燕麥食品標簽與刊載的不一致。經查,2022年5月17日,該商行以11.8元/罐的價格購進果仁燕麥20罐,以45元/罐的價格在網店進行銷售,標簽營養成分表標注碳水化合物為55.5克/100克,但網店商品標題含“無糖”字樣與食品標簽不一致。該商行網店經營的食品刊載信息與標簽不一致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2022年3月,祁門縣市場監管局已對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祁門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黃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公司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案
2022年1月13日,黃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食品公司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檢查時在該公司原料庫中發現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同時在該公司成品庫中發現使用上述原料生產的食品。執法人員現場查閱該公司生產投料記錄和原材料進貨記錄,確認該公司存在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黃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5416.2元,沒收涉案食品404袋,食品原料575千克,處以罰款18278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