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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航舌尖上的安全 貴州石阡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2023-01-08 石阡縣人民檢察院微信號張迪娜833
核心提示:近日,石阡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陳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追究陳某某的“刑民雙責”。……(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近日,石阡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陳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追究陳某某的“刑民雙責”。
 
  經查,陳某某在石阡縣境內經營一家餐館。2021年以來,陳某某在明知不能添加罌粟果的情況下,仍在餐館生產調配的湯料中添加罌粟果粉末,并銷售給顧客食用。經檢驗,陳某某銷售的湯料中罌粟堿、嗎啡、可待因等相關指標不符合相關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石阡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安全是食物消費的基本要求,確保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律責任。陳某某明知不能在食品中添加罌粟果,但仍將罌粟果添加到湯料中銷售給不特定對象,其行為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等規定,陳某某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亦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該院遂依法向石阡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民以食為天,人民群眾一日三餐關系到每一個人的生命健康。石阡縣人民檢察院將立足檢察職能,持續關注食品安全,為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保駕護航。
 
  【檢察官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日期:2023-01-08
 
地區: 貴州
標簽: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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