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0號公布《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30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5號公布的《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同時廢止。為幫助大家了解新《辦法》的變化,食品伙伴網將新《辦法》和原《辦法》進行了比對解讀,以供行業參考。以下為主要變化,變化詳情請查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版與2005年版比對表。
一、修改了適用范圍
明確新《辦法》不適用于藥品和危險化學品。
二、修改了監管部門
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將“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改為“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三、明確了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刪除了原《辦法》中的附表4-計量檢驗抽檢方案,明確按照《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等系列計量技術規范進行檢驗。但是目前JJF 1070-2005《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中的部分內容與新《辦法》(附件1)不統一,可能將來會對此標準進行進一步的修訂。
四、刪除關于商品包裝尺寸的規定
刪除以下條款: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在使用商品的包裝時,應當節約資源、減少污染、正確引導消費,商品包裝尺寸應當與商品凈含量的體積比例相當。不得采用虛假包裝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裝商品的包裝尺寸,使消費者對包裝內的商品量產生誤解。
五、明確了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自我評價和自我聲明的制度
1、新增規定:自愿參加計量保證能力評價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要求,進行自我評價,評價其達到要求的,應當進行自我聲明。自我聲明后即可在其生產的定量包裝商品上使用全國統一的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自我聲明后,企業主體資格、生產的定量包裝商品品種或者規格等信息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一個月內再次進行聲明。
2、刪除監管部門對生產者的核查及備案要求,不再頒發計量保證能力證書。
3、修改了相關的處罰規定: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按要求進行自我聲明,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達不到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未按要求進行自我聲明,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修改法定計量單位的相關要求
修改了附件1-法定計量單位的選擇,將質量中的“Q<1000克”細分為“Q<1克;1克≤Q<1000克”;將“體積”改為“體積(容積),增加“體積(固體)”相關的計量單位;將長度中的“Q<100厘米”細分為“Q<1毫米;1毫米≤Q<100厘米”,并增加長度的備注。具體如下表(其中紅色為新增)。
七、修改了處罰規定
1、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按要求進行自我聲明,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達不到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2、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未按要求進行自我聲明,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3、標注凈含量與實際含量之差大于新《辦法》附件3規定的允許短缺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4、未標注凈含量的,限期改正,由“逾期不改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5、從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檢驗的機構偽造檢驗數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6、刪除了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從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檢驗的人員的處罰規定。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版與2005年版比對表.pdf
相關報道:《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3-03-23
一、修改了適用范圍
明確新《辦法》不適用于藥品和危險化學品。
二、修改了監管部門
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將“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改為“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三、明確了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刪除了原《辦法》中的附表4-計量檢驗抽檢方案,明確按照《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等系列計量技術規范進行檢驗。但是目前JJF 1070-2005《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中的部分內容與新《辦法》(附件1)不統一,可能將來會對此標準進行進一步的修訂。
四、刪除關于商品包裝尺寸的規定
刪除以下條款: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在使用商品的包裝時,應當節約資源、減少污染、正確引導消費,商品包裝尺寸應當與商品凈含量的體積比例相當。不得采用虛假包裝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裝商品的包裝尺寸,使消費者對包裝內的商品量產生誤解。
五、明確了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自我評價和自我聲明的制度
1、新增規定:自愿參加計量保證能力評價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要求,進行自我評價,評價其達到要求的,應當進行自我聲明。自我聲明后即可在其生產的定量包裝商品上使用全國統一的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自我聲明后,企業主體資格、生產的定量包裝商品品種或者規格等信息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一個月內再次進行聲明。
2、刪除監管部門對生產者的核查及備案要求,不再頒發計量保證能力證書。
3、修改了相關的處罰規定: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按要求進行自我聲明,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達不到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未按要求進行自我聲明,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修改法定計量單位的相關要求
修改了附件1-法定計量單位的選擇,將質量中的“Q<1000克”細分為“Q<1克;1克≤Q<1000克”;將“體積”改為“體積(容積),增加“體積(固體)”相關的計量單位;將長度中的“Q<100厘米”細分為“Q<1毫米;1毫米≤Q<100厘米”,并增加長度的備注。具體如下表(其中紅色為新增)。
七、修改了處罰規定
1、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按要求進行自我聲明,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達不到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2、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未按要求進行自我聲明,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3、標注凈含量與實際含量之差大于新《辦法》附件3規定的允許短缺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4、未標注凈含量的,限期改正,由“逾期不改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5、從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檢驗的機構偽造檢驗數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6、刪除了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從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檢驗的人員的處罰規定。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版與2005年版比對表.pdf
相關報道:《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3-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