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市場監管局
關于規范廣告宣傳行為的
提醒告誡書
各廣告主、廣告經營單位、廣告發布單位:
為進一步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維護良好的廣告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全市開展“野廣告”專項整治工作部署,現向全市廣告主、廣告經營單位、廣告發布單位提醒告誡如下:
一、廣告活動必須依法依規開展,自覺維護正確的價值取向。廣告不得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2.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3.使用或者變相使用紅十字會、殘聯等機構的標志標識以及特殊標志;
4.使用或者變相使用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
5.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頂級”等用語;
6.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7.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8.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9.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10.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11.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12.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13.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1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
三、戶外廣告應當嚴格按照城市管理有關部門規劃和安全管理要求設置發布,不得有以下情形:
1.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2.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
3.在國家機關、文化教育場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筑控制地帶的;
4.利用行道樹或者侵占損毀公共綠地的;
5.在建(構)筑物(含裙樓)頂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和設施安全的位置的;
6.利用危房或者違法建筑的;
7.妨礙生產、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8.法律、法規、規章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四、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五、各廣告主、廣告經營和廣告發布單位要落實廣告主體責任,特別是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主動自查清理違法違規廣告,自覺規范廣告發布行為,堅決杜絕違規發布各種形式的“野廣告”。
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強廣告監測,會同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廣告行為,依法曝光虛假違法廣告案件。歡迎社會各界對廣告活動進行監督,若發現廣告內容違法行為,請及時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
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
日期:2023-06-14
關于規范廣告宣傳行為的
提醒告誡書
各廣告主、廣告經營單位、廣告發布單位:
為進一步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維護良好的廣告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全市開展“野廣告”專項整治工作部署,現向全市廣告主、廣告經營單位、廣告發布單位提醒告誡如下:
一、廣告活動必須依法依規開展,自覺維護正確的價值取向。廣告不得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2.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3.使用或者變相使用紅十字會、殘聯等機構的標志標識以及特殊標志;
4.使用或者變相使用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
5.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頂級”等用語;
6.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7.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8.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9.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10.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11.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12.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13.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1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
三、戶外廣告應當嚴格按照城市管理有關部門規劃和安全管理要求設置發布,不得有以下情形:
1.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2.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
3.在國家機關、文化教育場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筑控制地帶的;
4.利用行道樹或者侵占損毀公共綠地的;
5.在建(構)筑物(含裙樓)頂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和設施安全的位置的;
6.利用危房或者違法建筑的;
7.妨礙生產、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8.法律、法規、規章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四、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五、各廣告主、廣告經營和廣告發布單位要落實廣告主體責任,特別是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主動自查清理違法違規廣告,自覺規范廣告發布行為,堅決杜絕違規發布各種形式的“野廣告”。
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強廣告監測,會同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廣告行為,依法曝光虛假違法廣告案件。歡迎社會各界對廣告活動進行監督,若發現廣告內容違法行為,請及時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
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
日期:202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