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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買到過期食品,昌寧法院教你如何維權!

   2024-02-09 昌寧縣人民法院微信號790
核心提示:近日,昌寧縣人民法院卡斯中心人民法庭審結了一起消費者因購買到過期食品引發的銷售者責任糾紛案件。……(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如果不慎買到過期食品,該如何處理呢?
 
  近日,昌寧縣人民法院卡斯中心人民法庭審結了一起消費者因購買到過期食品引發的銷售者責任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陶某在某超市購買了1kg自發小麥粉,回家后檢查發現小麥粉已過保質期,陶某遂投訴到市場監管部門,要求對超市進行處罰、整改,同時主張返還貨款、賠償損失。在市場監管部門調解未果后,陶某向昌寧法院卡斯法庭提起訴訟,訴請判令商家返還購物款項并賠償其各項損失3000元。
 
  法院審理
 
  在審理過程中,商家對原告陶某提供的購物清單、收銀小票、實物包裝上的保質期標識等證據均無異議,但表示自己并非故意銷售過期食品,且該批過期食品在事發前已盤點下架,但由于店員工作疏忽未及時清理出庫,在收銀過程中又未按規范復核保質期才導致該貨品被銷售出去。商家自愿接受市場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也同意向陶某返還貨款、賠償部分損失。但因陶某主張的損失過高,且大部分費用并未實際發生,才導致雙方多次協商處理無果。
 
  在承辦法官的悉心勸說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由商家向陶某賠償損失800元、陶某自愿放棄其他訴請的一致意見。商家當庭將賠付款項兌付完畢。
 
  法官提醒
 
  作為食品經營者應當定期對庫存和銷售的食品進行檢查,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有效防范食品安全問題。作為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應當仔細注意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若不慎購買到過期食品,要及時保存物證、購物記錄、發票等證據,遇到銷售者不愿意賠償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當然,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來看,不排除有人知假買假,企圖利用打假牟利的情形,但只要商家合法合規地進行經營活動,最大限度避免對消費者的權益造成損害,那么職業打假人自然也就無從下手,消費市場也就能健康發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第一款: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日期: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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