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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有毒、有害性保健食品,獨山縣法院發出首份禁止令

   2024-02-16 獨山縣人民法院微信號1002
核心提示:近日,獨山縣法院審理了楊某華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違法所得人民幣9000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同時宣告被告人楊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食品銷售及相關活動。這是獨山縣法院2024年發出的首份禁止令?!ㄊ澜缡称肪W-www.cctv1204.com)
近日,獨山縣法院審理了楊某華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違法所得人民幣9000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同時宣告被告人楊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食品銷售及相關活動。這是獨山縣法院2024年發出的首份禁止令。
 
  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華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法規,在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自2022年3月以來,以每條(10盒)40元至60元不等的價格購買“金槍不倒”“海狗王”、“美國特大號”等食品類成人保健品,并利用趕場天到獨山縣麻尾鎮、下司鎮、上司鎮等地采取擺攤的方式,以每盒8元至10元的價格進行售賣,共獲利9000余元。2023年3月30日,被告人楊某華在麻尾鎮農貿市場擺攤售賣上述物品時,被獨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查獲。經抽樣送檢測公司檢測,“金槍不倒”、“海狗王”、“美國特大號”等均檢出西地那非成分。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件審理
 
  獨山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華為謀取利益,銷售的保健食品來源不明,其中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獨山縣法院針對被告人楊某華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保健食品不能添加任何藥物。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直接侵犯了消費者的健康權,從事食品銷售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如因一時利益置他人身體健康于不顧,鋌而走險終將受到法律制裁。本案發出的禁止令主要目的是督促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的教育矯正,防止犯罪分子再次接觸犯罪誘因,避免重復犯罪,有效維護社會秩序。
 
  最后,也提醒廣大消費者,一定要通過正當渠道治療疾病、購買藥品和保健食品,不要輕信商家對保健食品效果的宣傳,一旦發現可能購買了含有非法添加藥物成分的保健食品,應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鏈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對實施本解釋規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應當依照刑法規定的條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根據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對于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但是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銷售及相關活動。
 
  來源:刑事審判庭
 
  



日期:2024-02-16
 
標簽: 食品 保健食品
行業: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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