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針對日本媒體報導的“重組肉應標示”的新聞內容,臺灣地區“食藥署”對有關重組肉品標示的規定及管理情形進行了說明:
1. 針對完整包裝的重組肉品: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2條規定,完整包裝食品中所含各項原料皆須詳實標示。且完整包裝的重組肉產品如果使用食品添加物(如:磷酸鈉)供作結著用途,或使用調味劑(如:胺基乙酸)供作調味用途,皆須詳實標示各個食品添加物名稱。如標示不實者,可處4至400萬元罰金;未標示者,可處3至300萬元罰金;且違規產品皆須限期回收改正。
2. 針對餐飲業供應的重組肉品:“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于2004年起,輔導餐飲業者供應的重組肉品于菜單上明顯標示“重組肉”相關字樣,并要求應以熟食供應消費者食用;經衛生機關查證屬實,未標示且未當場改正者,將予以公布餐廳名稱。并于2012年函請各縣市衛生局加強查核餐廳菜單是否如實標示“重組肉”字樣,查獲未標示者,已當場改正。
日期:201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