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消費者協會征集、匯總2023年全國法院系統推薦的消費維權司法案例,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充分研討,綜合考慮案例的新穎性、典型性、示范性及對消費維權的指導價值,確定并發布了2023年“全國消費維權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此次發布的“全國消費維權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涵蓋多個消費領域的熱點難點問題,特別是消費新業態、新模式發展中暴露出的消費維權新問題,如汽車消費中的不公平格式條款問題、直播帶貨消費欺詐問題、消費者行使監督權進行評論的邊界、變相強制消費者掃碼點餐的侵權責任、社區團購經營者承擔銷售者責任的認定、醫療美容服務構成欺詐的界定、未成年人網游充值維權證明責任的承擔、快遞服務中保價格式條款效力認定、旅游合同附加消費前提條款的責任負擔規則、保險公司對投保人健康詢問不明確而承擔不利后果等。
中國消費者協會一直致力于發揮社會共治的平臺作用,凝聚社會力量,加強協同共治。此次消費維權典型司法案例的評選和發布,旨在進一步發揮司法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示范和引領作用,促進消費者權益的司法保護,讓司法更加公平正義。同時也將震懾不法經營者,促進經營者合規經營,引導消費者理性維權,構建消費者友好型消費環境,增強消費者購買信心,激發消費活力,釋放消費潛能,筑牢高質量發展的基礎。
2023年全國消費維權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涉及食品領域2個,如下:
案例四
孔某訴北京南鑼肥貓餐飲有限公司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
——“變相強制”消費者掃碼點餐獲取其個人信息構成侵權
【案情簡介】
北京南鑼肥貓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推出了手機掃碼點餐服務,要求消費者使用微信掃描二維碼并關注公眾號進行線上點餐。若不同意授權獲取個人信息,則無法使用該服務。2021年7月,孔某在被告門店用餐時選擇了手機掃碼點餐,并在此過程中成為了公司的會員。后來孔某取消關注公眾號,發現個人信息仍被保留在被告處,無法自行刪除。孔某因此將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個人信息權益、告知信息處理情況、賠禮道歉并賠償相關損失。
2023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被告向原告書面告知處理孔某個人信息的范圍、方式,向原告進行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原告公證費五千元。
【案件索引】
一審: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36735號
二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終10254號
【專家點評】
經營者通過掃碼點餐等方式搜集、處理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并征得消費者同意,不得過度處理。消費者選擇掃碼點餐服務并不代表其同意將部分個人信息權益讓渡給商家,商家對個人信息的處理仍應以實現點餐目的為限。
【維權指引】
在點餐方式上,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權,經營者不得誤導和變相強制消費者使用掃碼點餐。餐飲經營者收集個人信息應與當前餐飲消費場景密切相關,不得在消費者登錄、點餐、取號、加菜、結賬等環節設置不必要程序或環節,誘導索取與餐飲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消費者對其個人信息處理享有知情權,有權要求經營者公示掃碼點餐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消費者發現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五條、第一千零三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
案例五
董某某訴北京十薈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社區團購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僅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時應承擔銷售者責任
【案情簡介】
原告董某某通過淘寶APP購買了一件商品,收款方是被告北京十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十薈公司)。經檢測,商品凈含量顯著少于標注。被告十薈公司無法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系僅提供平臺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而非涉案商品銷售者,被告品相聚食品商行亦不認可其銷售涉案商品給原告。原告認為十薈公司是商品經營者,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食品,要求與制造商河南省麥客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客豐公司)以及品相聚食品商行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2023年5月3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被告十薈公司承擔退款責任,被告麥客豐公司承擔500元懲罰性賠償責任。
【案件索引】
一審:北京互聯網法院(2022)京0491民初12406號(2023年6月16日生效)
【專家點評】
平臺采購模式的社區團購,微信群、小程序等運營者應當通過合理途徑公示銷售者主體信息。若未能依法公示導致消費者維權無門時,微信群、小程序等運營者如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僅為交易服務平臺提供者,并提供實際銷售者身份,則應承擔銷售者責任。
【維權指引】
在社區團購中,平臺應明示銷售者身份,確保信息透明,保障消費者準確知悉具體銷售者身份。發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可向平臺索要銷售者身份信息,以便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平臺若不能提供相關信息,消費者有權要求平臺承擔銷售者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四)項、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五百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
日期:2024-03-16
此次發布的“全國消費維權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涵蓋多個消費領域的熱點難點問題,特別是消費新業態、新模式發展中暴露出的消費維權新問題,如汽車消費中的不公平格式條款問題、直播帶貨消費欺詐問題、消費者行使監督權進行評論的邊界、變相強制消費者掃碼點餐的侵權責任、社區團購經營者承擔銷售者責任的認定、醫療美容服務構成欺詐的界定、未成年人網游充值維權證明責任的承擔、快遞服務中保價格式條款效力認定、旅游合同附加消費前提條款的責任負擔規則、保險公司對投保人健康詢問不明確而承擔不利后果等。
中國消費者協會一直致力于發揮社會共治的平臺作用,凝聚社會力量,加強協同共治。此次消費維權典型司法案例的評選和發布,旨在進一步發揮司法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示范和引領作用,促進消費者權益的司法保護,讓司法更加公平正義。同時也將震懾不法經營者,促進經營者合規經營,引導消費者理性維權,構建消費者友好型消費環境,增強消費者購買信心,激發消費活力,釋放消費潛能,筑牢高質量發展的基礎。
2023年全國消費維權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涉及食品領域2個,如下:
案例四
孔某訴北京南鑼肥貓餐飲有限公司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
——“變相強制”消費者掃碼點餐獲取其個人信息構成侵權
【案情簡介】
北京南鑼肥貓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推出了手機掃碼點餐服務,要求消費者使用微信掃描二維碼并關注公眾號進行線上點餐。若不同意授權獲取個人信息,則無法使用該服務。2021年7月,孔某在被告門店用餐時選擇了手機掃碼點餐,并在此過程中成為了公司的會員。后來孔某取消關注公眾號,發現個人信息仍被保留在被告處,無法自行刪除。孔某因此將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個人信息權益、告知信息處理情況、賠禮道歉并賠償相關損失。
2023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被告向原告書面告知處理孔某個人信息的范圍、方式,向原告進行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原告公證費五千元。
【案件索引】
一審: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36735號
二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終10254號
【專家點評】
經營者通過掃碼點餐等方式搜集、處理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并征得消費者同意,不得過度處理。消費者選擇掃碼點餐服務并不代表其同意將部分個人信息權益讓渡給商家,商家對個人信息的處理仍應以實現點餐目的為限。
【維權指引】
在點餐方式上,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權,經營者不得誤導和變相強制消費者使用掃碼點餐。餐飲經營者收集個人信息應與當前餐飲消費場景密切相關,不得在消費者登錄、點餐、取號、加菜、結賬等環節設置不必要程序或環節,誘導索取與餐飲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消費者對其個人信息處理享有知情權,有權要求經營者公示掃碼點餐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消費者發現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五條、第一千零三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
案例五
董某某訴北京十薈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社區團購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僅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時應承擔銷售者責任
【案情簡介】
原告董某某通過淘寶APP購買了一件商品,收款方是被告北京十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十薈公司)。經檢測,商品凈含量顯著少于標注。被告十薈公司無法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系僅提供平臺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而非涉案商品銷售者,被告品相聚食品商行亦不認可其銷售涉案商品給原告。原告認為十薈公司是商品經營者,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食品,要求與制造商河南省麥客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客豐公司)以及品相聚食品商行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2023年5月3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被告十薈公司承擔退款責任,被告麥客豐公司承擔500元懲罰性賠償責任。
【案件索引】
一審:北京互聯網法院(2022)京0491民初12406號(2023年6月16日生效)
【專家點評】
平臺采購模式的社區團購,微信群、小程序等運營者應當通過合理途徑公示銷售者主體信息。若未能依法公示導致消費者維權無門時,微信群、小程序等運營者如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僅為交易服務平臺提供者,并提供實際銷售者身份,則應承擔銷售者責任。
【維權指引】
在社區團購中,平臺應明示銷售者身份,確保信息透明,保障消費者準確知悉具體銷售者身份。發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可向平臺索要銷售者身份信息,以便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平臺若不能提供相關信息,消費者有權要求平臺承擔銷售者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四)項、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五百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
日期:2024-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