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購物超市于2023年4月2日開展商品價格促銷活動,在銷售商品“味好美沙司特惠裝340g”“味好美沙拉醬 400ml”“味好美黑胡椒30g”(此3種商品以下簡稱“涉案商品”)時,標價簽標示“原價”“特價”“現價”字樣,促銷截止日期是 2023年5月10日。涉案商品的促銷降價信息均用標價簽標示方式對外公示,標價簽標示出的原價均不是涉案商品于此次促銷前七日內(2023年3月26日至2023年4月1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成交的有交易記錄和票據的最低成交價,而是當事人參照涉案商品上的廠家指導價標注。
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了虛構原價誘導消費者交易的價格欺詐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虛構原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原價屬于虛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意見的通知》明確規定:“原價” 是指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價格;如前七日內沒有交易價格,以本次降價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本案中,涉案商品標示的廠家指導價不是真實的原價,是虛構的。當事人以廠家指導價作為原價,造成降價的假象,吸引消費者的眼球,誘導消費者購買,認定其行為已構成了虛構原價的價格欺詐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在經營過程中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導消費者購買的行為都屬于價格欺詐行為。廣大商家開展促銷活動應當真實、準確、清楚標示活動信息,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或服務時,要科學、理性消費,不要被商家的促銷手段和噱頭所迷惑。
市場監管部門常態組織開展市場價格檢查和巡查,重點整治商場、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地產市場等與群眾消費密切相關的價格秩序,暢通12315舉報電話,嚴厲打擊價格欺詐、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串通漲價等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凈化消費市場環境,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來源:法規處 執法稽查處 清江浦區局
日期:2024-04-10
某購物超市于2023年4月2日開展商品價格促銷活動,在銷售商品“味好美沙司特惠裝340g”“味好美沙拉醬 400ml”“味好美黑胡椒30g”(此3種商品以下簡稱“涉案商品”)時,標價簽標示“原價”“特價”“現價”字樣,促銷截止日期是 2023年5月10日。涉案商品的促銷降價信息均用標價簽標示方式對外公示,標價簽標示出的原價均不是涉案商品于此次促銷前七日內(2023年3月26日至2023年4月1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成交的有交易記錄和票據的最低成交價,而是當事人參照涉案商品上的廠家指導價標注。
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了虛構原價誘導消費者交易的價格欺詐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虛構原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原價屬于虛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意見的通知》明確規定:“原價” 是指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價格;如前七日內沒有交易價格,以本次降價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本案中,涉案商品標示的廠家指導價不是真實的原價,是虛構的。當事人以廠家指導價作為原價,造成降價的假象,吸引消費者的眼球,誘導消費者購買,認定其行為已構成了虛構原價的價格欺詐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在經營過程中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導消費者購買的行為都屬于價格欺詐行為。廣大商家開展促銷活動應當真實、準確、清楚標示活動信息,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或服務時,要科學、理性消費,不要被商家的促銷手段和噱頭所迷惑。
市場監管部門常態組織開展市場價格檢查和巡查,重點整治商場、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地產市場等與群眾消費密切相關的價格秩序,暢通12315舉報電話,嚴厲打擊價格欺詐、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串通漲價等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凈化消費市場環境,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來源:法規處 執法稽查處 清江浦區局
日期:2024-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