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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一外賣店被罰!只因老板“P圖”偽造了……

   2024-04-25 食安廈門微信號896
核心提示:近日,思明—餐飲經營者用假證在網絡平臺開外賣店被市場監管部門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共8萬余元。……(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套牌車”你聽過
 
  但是“套證店”你聽過嗎?
 
  近日
 
  思明—餐飲經營者
 
  用假證在網絡平臺開外賣店
 
  被市場監管部門處以
 
  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共8萬余元
 
  開外賣店竟用“假證”
 
  思明區市場監管局蓮前所執法人員
 
  在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和網絡巡查時
 
  發現轄區內一家餐飲店
 
  涉嫌使用偽造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并入駐某平臺開展外賣活動
 
  執法人員通過該店在外賣平臺上公示的證件進行認真辨認,查詢比對,判斷該許可證的二維碼、名稱、住所和經營場所等信息均屬于偽造。
 
  執法人員迅速啟動詢問、取證,發現該餐飲店實際并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通過使用已注銷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照片,利用“PS”技術將照片上的名稱、住所、經營場所等信息替換為營業執照載明的相關信息后,上傳至外賣平臺并對外公示。
 
  如何處罰?
 
  該餐飲店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從事餐飲服務,并使用偽造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信息在外賣平臺提供外賣和團購服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和《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有關規定,思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萬余元,并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使用套證、假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屬于違法行為
 
  不僅會破壞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
 
  還存在著不少食品安全隱患問題
 
  思明區市場監管局以轄區外賣店較為集中的區域為重點,開展拉網式排查,重點檢查外賣店公示信息及相關資質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存在超范圍經營、加工經營過程是否符合規范,嚴厲查處外賣餐飲臟亂差、無證無照經營、違法違規入網等行為。
 
  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外賣店,向網絡訂餐平臺抄告檢查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或違法違規行為,啟動“置休”機制進行下線處理。問題整改完畢,經執法人員核實確認后,方可重新上線經營。




日期:2024-04-25
 
地區: 福建 廈門市
標簽: 監管 餐飲
行業: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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