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吳忠國強手抓羊肉館(食府路店)于2024年5月9日晚在加工制作一份“辣爆羊羔肉”前,未對食品原料“羊羔肉”進行檢查,致使加工后的“辣爆羊羔肉”混有“雞肉”,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鑒于該店在事發后全額退還消費者就餐費,及時向社會及消費者公開致歉,并與消費者達成和解協議,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屬于首次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相關規定,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之規定,我局責令該店改正違法行為,下發行政處罰告知書,擬對該店處以1萬元的罰款。
針對該店以上問題,我局將舉一反三,進一步加強餐飲行業行為監管,依法依規處理投訴舉報,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吳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利通區分局
2024年5月18日
相關報道:關于網民反映“辣爆羊羔肉”摻雜“雞肉”調查情況的通報
日期:2024-05-20
針對該店以上問題,我局將舉一反三,進一步加強餐飲行業行為監管,依法依規處理投訴舉報,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吳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利通區分局
202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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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