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答復|關于職業索賠人投訴舉報救濟渠道的建議

   2024-06-20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848
核心提示:曾麗代表提出的《關于職業索賠人投訴舉報救濟渠道的建議》(第1094號)收悉。衷心感謝您對市場監管工作的關注和建議。經與市高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同研究辦理,現將辦理情況答復如下:……(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市六屆人大二次會議第1094號建議辦理情況的答復函
 
  曾麗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職業索賠人投訴舉報救濟渠道的建議》(第1094號)收悉。衷心感謝您對市場監管工作的關注和建議。經與市高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同研究辦理,現將辦理情況答復如下:
 
  一、相關部門應對職業索賠人的工作情況
 
  (一)市場監管部門工作情況
 
  一是加強應對“職業打假人”“職業索賠人”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的指導。2022年,在學習借鑒部分省市有關經驗做法的基礎上,結合工作實踐,市市場監管局以“工作指導”的形式制發《關于依法做好“職業打假人”“職業索賠人”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印發全系統12315投訴舉報工作機構、投訴舉報具體承辦單位學習參考。對“職業打假人”“職業索賠人”投訴舉報的認定歸納總結了12個方面的特征;對依法處理投訴舉報提出了依法把好受理關口、強化程序合法、提供真實證據證明材料、審慎落實懲罰性賠償等4個方面的意見;對督促經營主體落實主體責任提出了增強行政指導和事中事后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強化宣傳培訓引導、督促經營主體加強內部管理、引導經營主體加強技術防范等意見,并就建立完善工作機制提出了建立“職業打假人”“職業索賠人”異常名錄、建立跨區域投訴舉報信息通報機制、加強與行政復議機關的對接溝通、完善執法監督機制等4條措施。
 
  二是秉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行政處罰原則,依法建立相關免罰制度。2021年,市市場監管局與市藥監局、市知識產權局制定《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以下簡稱《免罰清單》),共包括87條市場監管領域免罰事項,涉及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產品質量、特種設備、知識產權、廣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多個領域,明確規定了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市場主體及時改正的,屬于免罰情形。2023年,市市場監管局與市藥監局、市知識產權局制定《關于開展市場監管領域涉案主體合規評估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渝市監發〔2023﹞86號),選取大渡口區、江北區、九龍坡區、渝北區、銅梁區、石柱縣等6個區縣市場監管局開展涉案主體合規評估試點,對“認錯認罰、整改到位”的涉案經營主體減輕或從輕處罰,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助力企業紓困解難。同時,依法依規處理查辦各類案件,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無論案件中是否存在“職業打假人”,均不影響市場監管部門作出客觀、全面、公正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是加強對“職業打假人”“職業索賠人”投訴舉報的統計分析。2017年,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單位建立了“職業打假人信息庫”,設置職業打假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通訊地址、關注行業、主要活動區域、“打假”記錄等20多個數據項。通過相關業務系統關聯投訴舉報記錄和線下搜集錄入等方式,廣泛收集、詳細關聯記錄其相關信息和數據,加強職業索賠人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研究。截至目前,“職業打假人信息庫”共收錄職業打假人1896人。
 
  四是建立跨部門跨區域信息共享機制。建立與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門的定期信息通報機制,每月對異常投訴舉報數據進行梳理,并及時向相關部門進行通報,有效促進信息互通共享。與公安機關建立惡意索賠線索互通機制。基層市場監管部門一旦發現有職業索賠人利用工具,人為破壞商品包裝并向商品包裝內放入異物,以錄制視頻或拍照向經營主體索賠的線索,第一時間上報,市市場監管局及時將線索通報給市公安局處理。與四川省市場監管局共同探索應對“職業索賠”的方法路徑,聯合建立川渝投訴舉報異常名錄庫,共入庫13331人。
 
  (二)全市法院涉“職業打假”案件情況
 
  我市法院涉“職業打假”案件主要系食品藥品領域的產品責任糾紛案件,主要特點是職業索賠人在購買食品藥品后,向法院請求生產者、銷售者向其支付所購食品藥品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市高法院針對2021年新收該類案件數量大幅增長的審判態勢,提前分析研判,聚焦訴源治理,于2022年2月建立并施行了該類案件定期通報督辦制度,予以精準把控、嚴格督導。2023年全市法院一審新收產品責任糾紛案件751件,比2022年的5354件減少4603件,同比下降85.97%,訴源治理取得良好效果。從目前全市法院涉“職業打假”案件新收案數量以及各中、基層法院反映的情況看,外地職業索賠人集聚重慶打假,以及職業索賠人起訴中小微商戶(包括超市行業經營主體)進行索賠的現象已經得到有效規制。
 
  市高法院在依法審理涉“職業打假”案件過程中,始終堅持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既嚴格遵循“四個最嚴”要求,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又緊扣“穩定經濟大盤、穩住社會大局,保市場主體、保民生改善”重點工作,以高質量司法服務,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行穩致遠。
 
  (三)公安機關工作情況
 
  2018年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市公安局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公安部工作要求,加強公安機關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政府職能部門的協作配合,先后與市高法院、市檢察院、市市場監管局等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建立了線索移送、協作聯系的工作聯動機制,抓源治本,強化源頭防范。
 
  二、相關法律法規依據及實務
 
  (一)人民法院觀點和實務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行為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具有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投訴處理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屬于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2019年11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專業會議紀要中關于投訴與舉報的區分標準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第三人實施的違法行為侵犯自身合法權益,請求行政機關依法查處的,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投訴。投訴人與行政機關對其投訴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第三方實施的違法行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請求行政機關依法查處的,屬于舉報。舉報人與行政機關對其舉報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行為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司法實踐中,主要從投訴舉報事項涉及的是投訴舉報人個人合法權益保護還是公共利益保護來區分是投訴還是舉報,這與《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關于投訴、舉報的規定本質上是一致的。投訴舉報人對市場監管部門的回復是否具有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需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以及法律、法規或規章對于案涉投訴舉報請求權的具體規定作出判斷,并非一概認可或者全盤否認投訴舉報人的原告主體資格。
 
  (二)司法行政部門觀點和實務
 
  關于市場監管部門與司法部門對投訴舉報的定義不一致的問題。市司法局代表市政府履行行政復議職能,在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復議案件審理過程中,嚴格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關于投訴、舉報的定義進行案件辦理。
 
  關于當事人不服市場監管部門對投訴舉報的處理結果,是否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問題。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關于投訴處理,系市場監管部門基于中立第三方對消費雙方因買賣合同糾紛進行的行政調解,因行政調解本身不具有強制性,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下列事項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四)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的規定,當事人對投訴處理結果不服,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關于舉報處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回復》(〔2023〕行他字第14號)“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目前市司法局將當事人是否進行消費作為其與舉報處理結果是否具有利害關系的關鍵,若其進行消費,則與舉報處理結果之間具有利害關系,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反之,則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關于回復是否需要告知救濟途徑的問題。市司法局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并未規定投訴舉報的回復應當告知相關救濟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尊重行業部門制定的規章,是否告知相關救濟權利并不必然影響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對于未告知復議權、訴權的,法律對救濟時限也作出了相應規定,故回復未告知救濟權利不影響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三)市場監管部門實務
 
  2024年3月,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該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二十七條規定“……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有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要求經營者予以賠償。但是,商品或者服務的標簽標識、說明書、宣傳材料等存在不影響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通過夾帶、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產日期、捏造事實等方式騙取經營者的賠償或者對經營者進行敲詐勒索的,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條款對職業索賠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依法有效應對職業索賠行為,維護經營主體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營造良好營商環境,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下一步,我們將立足職能職責,加強部門間協作配合,進一步采取措施,依法應對職業索賠行為。
 
  (一)加強部門溝通協調,共同開展訴源治理
 
  您提出的“各部門協同配合,對投訴舉報的定義達成共識”的建議,將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市市場監管局、市高法院、市司法局等部門強化共商和研究,以現行法律法規為依據,以工作實際為基礎,推動在投訴舉報處理工作中達成共識,推進訴源治理工作。
 
  二是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強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收集,定期匯總梳理、分析研判職業打假情況,積極與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門共享信息、協調聯動、協同監管,共同建立科學應對職業打假人的防范處置機制。加強與相關單位的溝通協調,積極爭取對職業打假行政執法案件辦理工作的指導,從行政執法、行刑銜接方面加強協作,在復議、訴訟環節爭取得到支持。
 
  三是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大投訴舉報和監管執法業務指導和培訓力度,指導投訴舉報承辦單位依法開展投訴舉報處理和投訴信息公示等工作,提高執法干部業務素質和綜合能力。
 
  (二)完善職業打假人名單庫、川渝異常投訴舉報名錄庫
 
  根據您提出的“建立職業索賠人名錄庫,遏制濫用行政資源問題”的建議,將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充實完善“職業打假人信息庫”,充分掌握職業打假人信息,不斷強化功能和運用,利用數據統計分析,對職業打假人高度關注、頻繁活動的行業和領域進行重點排查和提前預警。
 
  二是川渝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完善異常投訴舉報名錄庫,梳理重復投訴舉報、一人多次投訴舉報、惡意投訴舉報等異常投訴舉報清單,共享信息,協同助力監管執法工作。
 
  (三)積極推行審慎包容執法司法,努力提升經營主體依法應對職業打假行為的能力
 
  根據您提出的“恪守監管人的公正立場,處理好執法程序及細節”的建議,將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規范涉及食品安全、產品質量、虛假宣傳、虛假廣告的行政執法,及時糾正輕微違法行為,加大對未造成危害后果行為免予行政處罰的適用。加強宣傳,擴大免罰清單制度的社會影響和知曉度,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做到依法執法、規范執法、文明執法。堅持寬嚴相濟、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合理處置職業打假人投訴舉報案件,充分運用首違不罰等法律法規,杜絕以賠代罰現象。針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破壞優良營商環境的“牟利性打假”,堅決依法依規處置,切實保護相關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對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的“真打假”行為,給予支持和鼓勵。強化川渝兩地協同聯動,與四川省市場監管局共同研究制定《川渝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進一步推進對經營主體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包容審慎監管。通過開展市場監管領域涉案主體合規評估試點,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適時在全系統推廣運用。
 
  二是市場監管部門將針對被投訴舉報較多的市場主體分行業開展質量提升幫扶會。梳理近年來投訴舉報反映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幫扶經營主體明確整改方向,指導其合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實現監管執法關口前移,從源頭減少消費爭議發生率,切實落實高水平監管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工作要求。
 
  三是公安機關將結合常態化掃黑除惡斗爭,進一步加大對職業打假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核查懲處,依法嚴懲以“打假”為名實施敲詐勒索的違法犯罪行為,積極維護良好營商環境。強化對職業打假信息的研判,強化對相關線索的精準識別、落地核查,依法跟進處置。抓好案件偵辦,對工作中發現和其他單位移交的以“打假”為名實施敲詐勒索的違法犯罪案件,及時調查處理,依法開展打擊整治。做好協作配合,依托已建立運行的掃黑除惡協作配合工作機制,對其他單位移交和商請協查“打假”類線索積極配合核查,對重大違法犯罪案件同步上案,開展聯合打擊。加強宣傳震懾,對成功偵破的涉及惡意職業打假的敲詐勒索案件,及時通過公安媒體矩陣向社會通報,切實形成打擊震懾,遏制此類犯罪在我市滋生。
 
  此答復函已經唐英瑜局長審簽。對以上答復您有什么意見,請及時通過人大代表全渝通應用“代表議案建議功能模塊”進行評價。再次感謝您對市場監管工作的關心和理解,也懇請繼續對我們的工作給予幫助和支持。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



日期:2024-06-20
 
標簽: 投訴 監管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評論 0
 
更多>同類資訊
推薦圖文
推薦資訊
點擊排行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