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畢節市七星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舉報稱:“在當事人處購買了一瓶標稱為東方樹葉茉莉花茶原味茶飲料的食品,購買后發現該食品超過保質期53天。”
經查明,七星關區某臺球俱樂部經營者于2024年5月中旬以單價為3.66元/瓶的價格購進了生產日期為2024年01月02日的標稱為“東方樹葉茉莉花茶原味茶飲料”(以下簡稱“飲料”)25件。當事人購進該批次飲料后,將其擺放于經營場所內以6元/瓶的價格進行銷售,當事人在日常清理過程中,在發現上述同一批次飲料已超過保質期,便將該批次食品放置于俱樂部倉庫內非賣品區。
2024年10月25日,投訴人在當事人處購買了一瓶飲料,因投訴人需要常溫,工作人員便到倉庫內拿了一瓶飲料交予投訴人,因為當時店內較忙,工作人員并未注意所銷售飲料是放置于倉庫的非賣品,在將上述飲料銷售給投訴人后,投訴人核對了飲料保質期及生產日期后,發現該食品存在超過保質期53天。發現問題后,投訴人聯系商家工作人員反映問題,因未處理妥當,投訴人通過12315進行投訴。
鑒于此案銷售數量極少,且商家及時將超過保質期食品予以銷毀,售出超過保質期食品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據“過罰相當”“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充分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保障食品安全的堅決措施,更體現了執法的“溫度”,將普法與執法融合于監管全過程,對促進商家合法經營、規范管理具有典型意義。
日期:2025-05-14
2024年10月,畢節市七星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舉報稱:“在當事人處購買了一瓶標稱為東方樹葉茉莉花茶原味茶飲料的食品,購買后發現該食品超過保質期53天。”
經查明,七星關區某臺球俱樂部經營者于2024年5月中旬以單價為3.66元/瓶的價格購進了生產日期為2024年01月02日的標稱為“東方樹葉茉莉花茶原味茶飲料”(以下簡稱“飲料”)25件。當事人購進該批次飲料后,將其擺放于經營場所內以6元/瓶的價格進行銷售,當事人在日常清理過程中,在發現上述同一批次飲料已超過保質期,便將該批次食品放置于俱樂部倉庫內非賣品區。
2024年10月25日,投訴人在當事人處購買了一瓶飲料,因投訴人需要常溫,工作人員便到倉庫內拿了一瓶飲料交予投訴人,因為當時店內較忙,工作人員并未注意所銷售飲料是放置于倉庫的非賣品,在將上述飲料銷售給投訴人后,投訴人核對了飲料保質期及生產日期后,發現該食品存在超過保質期53天。發現問題后,投訴人聯系商家工作人員反映問題,因未處理妥當,投訴人通過12315進行投訴。
鑒于此案銷售數量極少,且商家及時將超過保質期食品予以銷毀,售出超過保質期食品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據“過罰相當”“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充分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保障食品安全的堅決措施,更體現了執法的“溫度”,將普法與執法融合于監管全過程,對促進商家合法經營、規范管理具有典型意義。
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