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賣的燕窩是假貨,我要你十倍賠償!知道不,賠我47萬!”
“我都勸你先買一盒嘗嘗咯,你一下子買4斤,現在又要十倍賠償,是想訛我錢?”
隨著消費者意識的不斷增強,公眾對消費領域的“十倍賠償”規定已不再陌生,守護舌尖上的安全關乎著每個人的健康與福祉,但并非所有購買到假貨的情況都能獲得“十倍賠償”,如果超出生活日常消費的范圍,部分別有用心的“十倍賠償”訴請將不被支持。下面就來看看消費者小王買了4斤“假燕窩”后索要10倍賠償卻無果的案例。
買到 “假燕窩”,索賠47.5萬是維權?
小王在某微店購買了4斤產自泰國的燕窩,一斤11888元,并額外贈送一盒250g燕窩以及燉盅一個,共計支付47500元。之后小王收到貨品,經家人提醒發現,案涉燕窩未標明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強制性標簽信息,且該微店無法提供案涉燕窩相應報關和檢疫手續材料,認為嚴重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及其他進口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重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有損廣大消費者身體健康。故小王一怒之下將該微店及老板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承擔返還47500元及十倍賠償475000元。
店家售前提醒售后愿退款,買家所圖是幾何?
來聽聽被告微店怎么說?
當小王聯系微店索要說法時,微店表示:“兄弟,當初勸你先買一盒嘗嘗,你一下子買4斤。現在你覺得有顧慮,我們的產品也可以退貨的,哪怕開封的產品也可以退回。”微店認為,微店提供了退貨地址,可小王并沒有表示要退貨,也沒有將案涉燕窩退回給微店,足以見得小王另有意圖,妄圖用十倍賠償來發財。并且該燕窩只是經過簡單手工挑毛,屬于未改變燕窩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不屬于食品而應屬于食用農產品,不該適用十倍賠償的法律規定。
違背誠信原則,法院駁回是公道!
微店銷售的是產自泰國的燕窩,卻不能提供進口燕窩所需的相關檢驗檢疫合格的證明材料,故該產品未通過檢驗檢疫,可能存在食品安全問題,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依法應予解除,微店應向小王退還貨款47500元,小王同時應將涉案商品燕窩4斤退還給微店,如小王屆時不能全部退回,則按商品購買價格、實際退貨數量折算應退貨款。
十倍懲罰性賠償,合理消費是前提!
關于小王主張的十倍懲罰性賠償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雖規定了十倍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但人民法院適用該規定時,應重點審查消費者的購買行為是否超出合理的生活消費需要。本案中,小王此前未有在該微店購買過燕窩或其他商品的經歷,對微店的信譽度和案涉燕窩的質量并不了解。在微店與小王溝通購買案涉燕窩過程中,小王僅詢問了燕窩的產地,并未關注燕窩的品質,其行為不符合消費者的一般交易習慣。在微店老板善意提醒和勸導小王可以先購買1盒,多買不優惠的情況下,小王仍執意購買4斤總價值為47500元的燕窩,已經超出普通消費者的合理生活消費需要。其次,小王對商品提出質疑后,微店老板提出愿意退款、拆盒的一并退還,小王不予回應,亦不符合消費者的一般交易習慣和生活常理,故小王購買案涉燕窩并非是為生活消費需要,對其提出的十倍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溫馨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雖規定了十倍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但人民法院適用該規定時,應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的規定,重點審查消費者的購買行為是否超出合理的生活消費需要以及是否有違誠信原則。對于有違誠信原則、擾亂市場秩序、損害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法院將依法不予支持。
日期:2024-07-21
“我都勸你先買一盒嘗嘗咯,你一下子買4斤,現在又要十倍賠償,是想訛我錢?”
隨著消費者意識的不斷增強,公眾對消費領域的“十倍賠償”規定已不再陌生,守護舌尖上的安全關乎著每個人的健康與福祉,但并非所有購買到假貨的情況都能獲得“十倍賠償”,如果超出生活日常消費的范圍,部分別有用心的“十倍賠償”訴請將不被支持。下面就來看看消費者小王買了4斤“假燕窩”后索要10倍賠償卻無果的案例。
買到 “假燕窩”,索賠47.5萬是維權?
小王在某微店購買了4斤產自泰國的燕窩,一斤11888元,并額外贈送一盒250g燕窩以及燉盅一個,共計支付47500元。之后小王收到貨品,經家人提醒發現,案涉燕窩未標明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強制性標簽信息,且該微店無法提供案涉燕窩相應報關和檢疫手續材料,認為嚴重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及其他進口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重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有損廣大消費者身體健康。故小王一怒之下將該微店及老板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承擔返還47500元及十倍賠償475000元。
店家售前提醒售后愿退款,買家所圖是幾何?
來聽聽被告微店怎么說?
當小王聯系微店索要說法時,微店表示:“兄弟,當初勸你先買一盒嘗嘗,你一下子買4斤。現在你覺得有顧慮,我們的產品也可以退貨的,哪怕開封的產品也可以退回。”微店認為,微店提供了退貨地址,可小王并沒有表示要退貨,也沒有將案涉燕窩退回給微店,足以見得小王另有意圖,妄圖用十倍賠償來發財。并且該燕窩只是經過簡單手工挑毛,屬于未改變燕窩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不屬于食品而應屬于食用農產品,不該適用十倍賠償的法律規定。
違背誠信原則,法院駁回是公道!
微店銷售的是產自泰國的燕窩,卻不能提供進口燕窩所需的相關檢驗檢疫合格的證明材料,故該產品未通過檢驗檢疫,可能存在食品安全問題,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依法應予解除,微店應向小王退還貨款47500元,小王同時應將涉案商品燕窩4斤退還給微店,如小王屆時不能全部退回,則按商品購買價格、實際退貨數量折算應退貨款。
十倍懲罰性賠償,合理消費是前提!
關于小王主張的十倍懲罰性賠償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雖規定了十倍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但人民法院適用該規定時,應重點審查消費者的購買行為是否超出合理的生活消費需要。本案中,小王此前未有在該微店購買過燕窩或其他商品的經歷,對微店的信譽度和案涉燕窩的質量并不了解。在微店與小王溝通購買案涉燕窩過程中,小王僅詢問了燕窩的產地,并未關注燕窩的品質,其行為不符合消費者的一般交易習慣。在微店老板善意提醒和勸導小王可以先購買1盒,多買不優惠的情況下,小王仍執意購買4斤總價值為47500元的燕窩,已經超出普通消費者的合理生活消費需要。其次,小王對商品提出質疑后,微店老板提出愿意退款、拆盒的一并退還,小王不予回應,亦不符合消費者的一般交易習慣和生活常理,故小王購買案涉燕窩并非是為生活消費需要,對其提出的十倍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溫馨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雖規定了十倍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但人民法院適用該規定時,應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的規定,重點審查消費者的購買行為是否超出合理的生活消費需要以及是否有違誠信原則。對于有違誠信原則、擾亂市場秩序、損害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法院將依法不予支持。
日期:2024-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