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提升校園食品安全監管效能,莆田市市場監管局結合“鐵拳”行動,從嚴懲治校園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城廂區常太某小學涉嫌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3月,莆田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城廂區市場監管局移送的線索進行核查,發現當事人食堂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餐飲設備,存在未按規定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性要求的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莆田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行政處罰。案例二:荔城區新度某中心小學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4月,莆田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荔城區市場監管局移送的線索進行核查,發現當事人食堂加工區有雜物未及時清理,存在未按規定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性要求的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莆田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行政處罰。案例三:涵江區某中學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6月,莆田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涵江區市場監管局移送的線索進行核查,發現當事人食堂存在餐具洗消、食堂留樣不符合規定等未按規定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性要求的行為,采購食品未錄入追溯信息。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莆田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案例四:秀嶼區某中學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4年5月,莆田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秀嶼區市場監管局移送的線索進行核查,發現當事人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及采購食品未錄入追溯信息的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莆田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案例五:仙游縣某中學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4年6月,仙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線索進行核查,發現當事人使用的餐具勺子經抽樣檢驗,存在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存在涉嫌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仙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日期:2024-08-25
案例一:城廂區常太某小學涉嫌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3月,莆田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城廂區市場監管局移送的線索進行核查,發現當事人食堂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餐飲設備,存在未按規定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性要求的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莆田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行政處罰。案例二:荔城區新度某中心小學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4月,莆田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荔城區市場監管局移送的線索進行核查,發現當事人食堂加工區有雜物未及時清理,存在未按規定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性要求的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莆田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行政處罰。案例三:涵江區某中學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6月,莆田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涵江區市場監管局移送的線索進行核查,發現當事人食堂存在餐具洗消、食堂留樣不符合規定等未按規定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性要求的行為,采購食品未錄入追溯信息。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莆田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案例四:秀嶼區某中學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4年5月,莆田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秀嶼區市場監管局移送的線索進行核查,發現當事人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及采購食品未錄入追溯信息的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莆田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案例五:仙游縣某中學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4年6月,仙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線索進行核查,發現當事人使用的餐具勺子經抽樣檢驗,存在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存在涉嫌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仙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日期:2024-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