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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范食鹽經營保障食品安全的提醒告知書

   2024-09-06 北海市場監管微信號378
核心提示:當前,我市部分食鹽批發、零售經營者及消費者對國家食鹽政策了解不足,存在違法批發食鹽、違法購進食鹽的現象。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食鹽生產經營秩序,強化食鹽專營管理,加強食鹽監管,確保食鹽供應與食品安全,現對我市食鹽批發、零售及消費者提醒告知如下。……(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全市各食鹽批發、零售經營者及消費者:
 
  當前,我市部分食鹽批發、零售經營者及消費者對國家食鹽政策了解不足,存在違法批發食鹽、違法購進食鹽的現象。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食鹽生產經營秩序,強化食鹽專營管理,加強食鹽監管,確保食鹽供應與食品安全,現對我市食鹽批發、零售及消費者提醒告知如下:
 
  一、國家實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
 
  《食鹽專營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實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二、食鹽零售單位應從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購進食鹽
 
  《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處違法購進的食鹽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
 
  從事食鹽零售單位禁止銷售散裝食鹽、無標簽或者標簽不符合要求的食鹽。禁止將非食用鹽產品作為食鹽銷售。
 
  我區執行食用鹽的碘含量為18-33mg/kg標準。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中用餐食堂等用鹽加工單位應當使用碘含量符合我區標準的碘鹽。為滿足特殊人群需要,未加碘食鹽外包裝須明晰標注“未加碘”字樣。
 
  廣大食鹽經銷商和人民群眾要提高法律意識,以防購買、食用到不合格或假冒偽劣食鹽,確保食鹽食品安全,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當發現食鹽違法經營行為或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及時撥打12345政務服務熱線,或到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日期:2024-09-06
 
行業: 調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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