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酒店加工人工養殖的活體河豚制作菜品,按什么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答:
一 、按照《關于有條件開放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的通知》(農辦漁〔2016〕53號)規定,養殖河鲀加工企業應當按照河鲀加工技術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河鲀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帶骨)經檢驗合格后附檢驗合格證方可出廠。二、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未經加工的河鲀整魚屬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的行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時間:2024-09-27
日期:2024-09-27
酒店加工人工養殖的活體河豚制作菜品,按什么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答:
一 、按照《關于有條件開放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的通知》(農辦漁〔2016〕53號)規定,養殖河鲀加工企業應當按照河鲀加工技術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河鲀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帶骨)經檢驗合格后附檢驗合格證方可出廠。二、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未經加工的河鲀整魚屬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的行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時間:2024-09-27
日期:2024-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