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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售過期食品 依法維權獲賠償

   2024-09-28 山東省消協微信號780
核心提示:在本案中,超市作為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質量合格的肉類產品,陳先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相關的變質產品,值得慶幸的是,陳先生及時發現了食品的變質情況,沒有繼續食用而避免了可能引發食物中毒的嚴重后果的產生。超市方應當向陳先生承擔購買商品金額的三倍賠償。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商品時應注意保管付款記錄、購物小票等相關憑證,一旦發現購買的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應及時進行封存商品、錄像、拍照取證,最大程度的留存商品質量問題的相關證據,為將來的維權舉證提供有效保障。……(世界食品網-www.shijieshipin.
   案情簡介
       2024年6月,消費者陳先生在某大型連鎖超市花費36元購買了某品牌的“蒜香口味火腿腸”。當晚回家食用時,發現包裝內有嚴重的異味,陳先生意識到火腿腸已經變質,根本無法食用。陳先生第二天到超市的售后服務中心反映此事,要求超市賠付購買價格的十倍賠償。超市的工作人員仔細檢查了變質火腿腸,同時查看了陳先生的付款記錄,對于火腿腸的質量問題予以認可,但是超市方只同意原價退賠陳先生,或者提供給陳先生同等價格的火腿腸。雙方在賠償問題上一直僵持不下,多次協商未果后,陳先生向當地消協組織投訴。接訴后,消協工作人員組織雙方進行了耐心的調解工作,最終超市賠償陳先生100元,投訴得到了解決。 
  案例評析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律師團成員、北京德恒(濟南)律師事務所潘洪明律師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在本案中,超市作為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質量合格的肉類產品,陳先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相關的變質產品,值得慶幸的是,陳先生及時發現了食品的變質情況,沒有繼續食用而避免了可能引發食物中毒的嚴重后果的產生。超市方應當向陳先生承擔購買商品金額的三倍賠償。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商品時應注意保管付款記錄、購物小票等相關憑證,一旦發現購買的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應及時進行封存商品、錄像、拍照取證,最大程度的留存商品質量問題的相關證據,為將來的維權舉證提供有效保障。



日期:2024-09-28
 
行業: 畜禽肉品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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