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1日,臺灣地區“食藥署”發出FDA食字第1031304163B號函,就奶嘴標示對業者提出如下建議:
1. 為使消費者掌握產品資訊及正確使用奶嘴產品,業者除應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于產品如實標示外,建議于產品包裝明顯處,標明其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如商品與衛生安全有關、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另應依該法第10條,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2. 塑膠類材質于高溫下結構相對不穩定,故不建議于高溫下持續加熱。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于使用后或有臟污時,應充分洗凈并晾干,即足以達到清潔目的。
3. 有關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該署編印了“塑膠類食品容(器)具或包裝衛生安全與標示100問”手冊,可至該署網站下載使用。
日期:201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