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社會公開發布一批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此次案例發布,旨在震懾食品領域犯罪行為,規范市場秩序,回應老百姓關切,引導經營者誠信守法經營,在全社會營造安全的食品市場環境。
典型案例四
柯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制作腸粉過程中添加工業硼砂
簡要案情
2016年9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柯某某在鄂州市花湖開發區某小區經營早餐店。其間,為使早餐店售賣的腸粉口感更好,柯某某多次從網絡上購買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質硼砂添加到制作腸粉的原材料米漿中并進行銷售,銷售金額為7.874萬元。2023年7月4日,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柯某某的早餐店內當場查獲還未使用完的硼砂619.8g和2盒半成品米漿。經檢測,在送檢的硼砂和米漿中均檢出硼酸成分,含量分別為1.79×10?mg/kg和250mg/kg。
裁判結果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被告人柯某某提起公訴,之后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合并審理,認定被告人柯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柯某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對其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責令被告人柯某某在有關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責令被告人柯某某承擔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十五萬七千四百八十元。
典型意義
老百姓的生活離不開一日三餐、柴米油鹽,被告人柯某某為使早餐店售賣的腸粉口感更好,罔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購買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質硼砂添加到制作腸粉的原材料米漿中并進行銷售,侵犯了不特定社會公眾的健康權,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通過責令判決被告人承擔懲罰性賠償,嚴厲懲處食品安全領域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犯罪行為,切實守護好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餐桌上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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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陳某甲、陳某乙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減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
典型案例三:李某某等4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產“減肥咖啡”過程中添加西布曲明
日期: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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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制作腸粉過程中添加工業硼砂
簡要案情
2016年9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柯某某在鄂州市花湖開發區某小區經營早餐店。其間,為使早餐店售賣的腸粉口感更好,柯某某多次從網絡上購買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質硼砂添加到制作腸粉的原材料米漿中并進行銷售,銷售金額為7.874萬元。2023年7月4日,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柯某某的早餐店內當場查獲還未使用完的硼砂619.8g和2盒半成品米漿。經檢測,在送檢的硼砂和米漿中均檢出硼酸成分,含量分別為1.79×10?mg/kg和250mg/kg。
裁判結果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被告人柯某某提起公訴,之后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合并審理,認定被告人柯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柯某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對其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責令被告人柯某某在有關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責令被告人柯某某承擔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十五萬七千四百八十元。
典型意義
老百姓的生活離不開一日三餐、柴米油鹽,被告人柯某某為使早餐店售賣的腸粉口感更好,罔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購買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質硼砂添加到制作腸粉的原材料米漿中并進行銷售,侵犯了不特定社會公眾的健康權,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通過責令判決被告人承擔懲罰性賠償,嚴厲懲處食品安全領域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犯罪行為,切實守護好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餐桌上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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