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十年禁漁”是一場長期性、艱巨性、復雜性的持久戰。滁州市市場監管局自開展“長江禁捕 打非斷鏈”專項行動以來,嚴格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長江十年禁漁”的各項工作要求,始終堅定不移推進長江十年禁漁工作,在全市范圍內嚴厲打擊市場銷售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漁獲物相關違法行為。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一、明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明光市管店鎮某大酒店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漁獲物案
2024年3月26日,明光市市場監管局在開展長江禁捕專項檢查時,執法人員在當事人明光市管店鎮某大酒店經營場所內的菜單上發現有“野生白魚”菜品,在操作間冷柜里內發現腌制白魚1條。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3月22日在管店鎮農貿市場流動攤販處購進上述野生池河翹嘴鲌3條,購進價120元,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進貨票據及檢疫證明,經加工制作后以70元/條的價格對外銷售,共售出2條,獲得違法所得14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明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野生池河翹嘴鲌1條和違法所得140元,罰款2100元的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部門扎實推進“長江禁捕 打非斷鏈”專項執法行動,持續加強專項執法檢查,鞏固長江禁漁執法成果。一經發現違反“長江十年禁漁”相關政策,市場監管部門將予以快速查處。
二、定遠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定遠縣某餐飲店虛假宣傳案
2024年9月13日,定遠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定遠縣某餐飲店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執法人員現場發現該店吧臺上發現有“某砂鍋甲魚”點菜單,點菜單上有抖音號“hqsm9999”二維碼,經現場用手機抖音APP掃碼后,在該抖音號視頻上發現有“8.2斤的野生老甲魚”“甲魚血的功效”“甲魚血泡酒的功效,甲魚血即鱉血,鱉血泡酒具有活血通絡的功效”等字樣的宣傳用語。當事人虛假宣傳野生甲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定遠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全椒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全椒縣某餐飲店發布野生鱔段虛假廣告案
2024年5月22日,全椒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全椒縣某餐飲店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就餐大廳內的墻壁上張貼有點菜單,菜單上有標稱為“野生鱔段”菜名字樣。經查,當事人未能提供出相關水產品進貨臺賬,其陳述所銷售的鱔魚都是從附近菜市場購進,并非野生黃鱔,只是為招徠生意才宣稱是野生黃鱔的,其點菜單是從滁州某影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印制,共花費110元,并提供了相關發票證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全椒縣市場監管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對其作出罰款330元行政處罰。
自長江十年禁漁工作啟動以來,全椒縣市場監管局切實強化市場銷售和餐飲場所監管,不斷規范廣告宣傳,依法嚴厲查處市場銷售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及虛假宣傳違法行為。
四、明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明光市某水產品銷售部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4年1月26日,明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明光市某水產品銷售部開展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門樓懸掛“某水產品銷售(經營:海鮮、螃蟹、野生魚、凍魚)”字樣牌樓,未在現場發現相關野生魚類信息與貨物。經查,當事人店面牌樓于2023年8月份找人制作安裝,費用150元,店內銷售的水產品是從女山湖鎮豐收圩養殖戶處購入和自己養殖的,主要經銷螃蟹和魚類,并無“野生魚”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明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450元的行政處罰。
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宣傳行為不但使消費者無法了解商品的真實情況,破壞了市場秩序,還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此類違法行為,維護“長江禁捕 打非斷鏈”專項行動成果。
六、鳳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鳳陽縣紅心某酒店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4年10月16日,鳳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當事人鳳陽縣紅心某酒店內貼有“野生魚”宣傳字樣,執法人員現場查看當事人在售同類魚具有個體差異較小,體型比較肥壯,體表顏色較深,鱗片較厚等符合養殖魚的特點。當事人未能提供其經營的水產品為野生的證據。經查,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內銷售的水產品主要來自本地的養殖戶配送,均屬人工養殖。當事人通過廣告牌虛假宣傳其經營的水產品為“野生魚”是為了招攬生意吸引顧客,提高銷量。當事人已主動拆除宣傳海報“野生”字樣。另查明,當事人制作廣告的廣告費用12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鳳陽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對其作出罰款36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4-12-02
一、明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明光市管店鎮某大酒店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漁獲物案
2024年3月26日,明光市市場監管局在開展長江禁捕專項檢查時,執法人員在當事人明光市管店鎮某大酒店經營場所內的菜單上發現有“野生白魚”菜品,在操作間冷柜里內發現腌制白魚1條。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3月22日在管店鎮農貿市場流動攤販處購進上述野生池河翹嘴鲌3條,購進價120元,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進貨票據及檢疫證明,經加工制作后以70元/條的價格對外銷售,共售出2條,獲得違法所得14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明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野生池河翹嘴鲌1條和違法所得140元,罰款2100元的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部門扎實推進“長江禁捕 打非斷鏈”專項執法行動,持續加強專項執法檢查,鞏固長江禁漁執法成果。一經發現違反“長江十年禁漁”相關政策,市場監管部門將予以快速查處。
二、定遠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定遠縣某餐飲店虛假宣傳案
2024年9月13日,定遠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定遠縣某餐飲店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執法人員現場發現該店吧臺上發現有“某砂鍋甲魚”點菜單,點菜單上有抖音號“hqsm9999”二維碼,經現場用手機抖音APP掃碼后,在該抖音號視頻上發現有“8.2斤的野生老甲魚”“甲魚血的功效”“甲魚血泡酒的功效,甲魚血即鱉血,鱉血泡酒具有活血通絡的功效”等字樣的宣傳用語。當事人虛假宣傳野生甲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定遠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全椒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全椒縣某餐飲店發布野生鱔段虛假廣告案
2024年5月22日,全椒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全椒縣某餐飲店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就餐大廳內的墻壁上張貼有點菜單,菜單上有標稱為“野生鱔段”菜名字樣。經查,當事人未能提供出相關水產品進貨臺賬,其陳述所銷售的鱔魚都是從附近菜市場購進,并非野生黃鱔,只是為招徠生意才宣稱是野生黃鱔的,其點菜單是從滁州某影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印制,共花費110元,并提供了相關發票證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全椒縣市場監管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對其作出罰款330元行政處罰。
自長江十年禁漁工作啟動以來,全椒縣市場監管局切實強化市場銷售和餐飲場所監管,不斷規范廣告宣傳,依法嚴厲查處市場銷售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及虛假宣傳違法行為。
四、明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明光市某水產品銷售部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4年1月26日,明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明光市某水產品銷售部開展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門樓懸掛“某水產品銷售(經營:海鮮、螃蟹、野生魚、凍魚)”字樣牌樓,未在現場發現相關野生魚類信息與貨物。經查,當事人店面牌樓于2023年8月份找人制作安裝,費用150元,店內銷售的水產品是從女山湖鎮豐收圩養殖戶處購入和自己養殖的,主要經銷螃蟹和魚類,并無“野生魚”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明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450元的行政處罰。
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宣傳行為不但使消費者無法了解商品的真實情況,破壞了市場秩序,還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此類違法行為,維護“長江禁捕 打非斷鏈”專項行動成果。
六、鳳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鳳陽縣紅心某酒店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4年10月16日,鳳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當事人鳳陽縣紅心某酒店內貼有“野生魚”宣傳字樣,執法人員現場查看當事人在售同類魚具有個體差異較小,體型比較肥壯,體表顏色較深,鱗片較厚等符合養殖魚的特點。當事人未能提供其經營的水產品為野生的證據。經查,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內銷售的水產品主要來自本地的養殖戶配送,均屬人工養殖。當事人通過廣告牌虛假宣傳其經營的水產品為“野生魚”是為了招攬生意吸引顧客,提高銷量。當事人已主動拆除宣傳海報“野生”字樣。另查明,當事人制作廣告的廣告費用12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鳳陽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對其作出罰款36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