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切實保障廣大師生飲食安全,今年以來,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深入排查校園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督促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形成強大震懾。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廣大食品生產者、經營者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共同營造更加安全的食品消費環境。
案例一:西安市雁塔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中學食堂經營使用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和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
2024年6月11日,西安市雁塔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中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食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和未按照規定貯存食品,經營使用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食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八)項,《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第6.4.4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十三)項的規定,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食品,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11000元的處罰。
案例二:西安市長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小學未建立食品原料入庫臺賬案
2024年9月3日,西安市長安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小學食堂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該食堂的進貨入庫臺賬內容為空白。經查,該小學涉嫌未建立食品原料入庫臺賬,情況屬實。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校園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給予警告的處罰。
案例三:寶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幼兒園食堂使用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原料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案
2024年9月3日,寶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某幼兒園食堂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幼兒園后廚的炊具柜內有1瓶東古味極鮮釀造醬油無生產日期。該幼兒園食堂涉嫌使用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原料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現場對該幼兒園下發《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對上述涉案物品實施扣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食品原料,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5000元的處罰。
案例四:咸陽市秦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小學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案
2024年6月12日,咸陽市秦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小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食堂存在留樣記錄不規范、地溝下的排污槽無固定的防鼠網等問題。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給予警告的處罰。
案例五:咸陽市彬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中學未按照許可經營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案
2024年5月30日,咸陽市彬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中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食堂現場操作間有涼菜制售,但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不含冷食類食品制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5000元的處罰。
案例六:咸陽市永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幼兒園食堂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案
2024年9月2日,咸陽市永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幼兒園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學校食堂食品購進索票索證不全,食堂“三防”設施不健全,食品留樣記錄不規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學校食品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給予警告的處罰。
案例七:銅川市印臺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小學食堂采購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案
2024年7月11日,銅川市印臺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小學進行現場檢查時,對該食堂正在使用的生花生米進行抽檢。檢驗顯示酸價(以脂肪計)(KOH)[4.7mg/g]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標準指標:≤3mg/g)。該食堂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20000元的處罰。
案例八:榆林市靖邊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中學使用餐飲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5月13日,榆林市靖邊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中學進行現場檢查,該食堂餐飲具清洗消毒經抽檢檢驗不合格。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6月17日,榆林市靖邊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再次對其進行現場檢查抽檢,該學校食堂使用的餐具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飲具,屬于拒不改正的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6000元的處罰。
案例九:漢中市城固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小學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案
2024年9月20日,漢中市城固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中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食堂食品安全“兩個責任”落實不到位,月調度內容不全;食品留樣不規范,未按要求進行稱重記錄;“三防”設施不到位,操作間入口未安裝擋鼠板,操作間水池排水管接口處縫隙過大,操作間北側窗紗鋼網孔徑過大;未落實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反食品浪費等相關知識培訓。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二、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三)、(十二)項,《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給予警告的處罰。
案例十:安康市食藥安辦查處某小學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案
2024年9月12日,安康市食藥安辦督查組對某小學進行食品安全督查時,發現該食堂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中,存在部分食材儲存不規范,刀具、砧板未按色標管理,“三防”設施不到位,庫房內有鼠糞和蒼蠅,個別散裝食材無標簽標識,衛生環境較差。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給予警告的處罰。
日期:2024-12-05
案例一:西安市雁塔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中學食堂經營使用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和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
2024年6月11日,西安市雁塔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中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食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和未按照規定貯存食品,經營使用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食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八)項,《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第6.4.4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十三)項的規定,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食品,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11000元的處罰。
案例二:西安市長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小學未建立食品原料入庫臺賬案
2024年9月3日,西安市長安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小學食堂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該食堂的進貨入庫臺賬內容為空白。經查,該小學涉嫌未建立食品原料入庫臺賬,情況屬實。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校園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給予警告的處罰。
案例三:寶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幼兒園食堂使用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原料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案
2024年9月3日,寶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某幼兒園食堂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幼兒園后廚的炊具柜內有1瓶東古味極鮮釀造醬油無生產日期。該幼兒園食堂涉嫌使用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原料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現場對該幼兒園下發《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對上述涉案物品實施扣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食品原料,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5000元的處罰。
案例四:咸陽市秦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小學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案
2024年6月12日,咸陽市秦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小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食堂存在留樣記錄不規范、地溝下的排污槽無固定的防鼠網等問題。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給予警告的處罰。
案例五:咸陽市彬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中學未按照許可經營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案
2024年5月30日,咸陽市彬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中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食堂現場操作間有涼菜制售,但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不含冷食類食品制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5000元的處罰。
案例六:咸陽市永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幼兒園食堂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案
2024年9月2日,咸陽市永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幼兒園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學校食堂食品購進索票索證不全,食堂“三防”設施不健全,食品留樣記錄不規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學校食品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給予警告的處罰。
案例七:銅川市印臺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小學食堂采購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案
2024年7月11日,銅川市印臺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小學進行現場檢查時,對該食堂正在使用的生花生米進行抽檢。檢驗顯示酸價(以脂肪計)(KOH)[4.7mg/g]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標準指標:≤3mg/g)。該食堂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20000元的處罰。
案例八:榆林市靖邊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中學使用餐飲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5月13日,榆林市靖邊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中學進行現場檢查,該食堂餐飲具清洗消毒經抽檢檢驗不合格。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6月17日,榆林市靖邊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再次對其進行現場檢查抽檢,該學校食堂使用的餐具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飲具,屬于拒不改正的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6000元的處罰。
案例九:漢中市城固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小學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案
2024年9月20日,漢中市城固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中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食堂食品安全“兩個責任”落實不到位,月調度內容不全;食品留樣不規范,未按要求進行稱重記錄;“三防”設施不到位,操作間入口未安裝擋鼠板,操作間水池排水管接口處縫隙過大,操作間北側窗紗鋼網孔徑過大;未落實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反食品浪費等相關知識培訓。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二、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三)、(十二)項,《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給予警告的處罰。
案例十:安康市食藥安辦查處某小學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案
2024年9月12日,安康市食藥安辦督查組對某小學進行食品安全督查時,發現該食堂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中,存在部分食材儲存不規范,刀具、砧板未按色標管理,“三防”設施不到位,庫房內有鼠糞和蒼蠅,個別散裝食材無標簽標識,衛生環境較差。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給予警告的處罰。
日期:2024-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