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3日,臺灣地區“財政部”發布臺財庫字第10303782060號公告,訂定“煙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輸入匿報、短報煙酒為私煙、私酒之一定數量”,自2015年1月1日生效。
煙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已依該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匿報、短報煙酒為私煙、私酒的一定數量如下:
一、煙:卷煙五條(一千支)、雪茄一百二十五支、煙絲五磅。
二、酒:五公升。
日期:2014-12-26
2014年12月23日,臺灣地區“財政部”發布臺財庫字第10303782060號公告,訂定“煙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輸入匿報、短報煙酒為私煙、私酒之一定數量”,自2015年1月1日生效。
煙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已依該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匿報、短報煙酒為私煙、私酒的一定數量如下:
一、煙:卷煙五條(一千支)、雪茄一百二十五支、煙絲五磅。
二、酒:五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