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有效制止餐飲浪費行為,推動建設節約型社會,今年以來,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不斷加強餐飲環節的制止浪費監管執法工作,通過一系列有力措施,切實強化經營主體的守法意識和節約理念,逐步形成良好社會氛圍,有效促進了餐飲行業的健康發展。
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邗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揚州某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飲浪費案
2024年4月26日,邗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揚州某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未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簽標識,也未主動提示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邗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執法人員現場開展了法律宣貫,并對服務員進行了教育培訓,督促當事人認真履行主體責任,主動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避免浪費。5月6日,邗江區市場監管局在用餐時段對該餐飲店的整改情況進行了“回頭看”。當事人已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反餐飲浪費宣傳海報,在餐桌、墻壁等醒目位置張貼了“光盤行動”“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等消費提示語。
案例2
高郵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面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11日,高郵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面店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店餐桌上有較多未食用完的面條,造成浪費。當事人經營場所的就餐區、收銀臺等經營區域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標語或提示提醒。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高郵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6月18日,高郵市市場監管局對該面館進行后續監督與回訪,當事人已按要求改正,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宣傳海報。
案例3
廣陵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4日上午,廣陵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餐飲店開展反食品浪費檢查,發現該店經營場所的收銀臺、點菜區、就餐區等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廣陵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其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7月11日,執法人員對該餐飲店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當事人已對違法行為進行積極整改,在餐桌及店內墻壁上放置或張貼有“光盤行動”等反食品浪費系列標語提示,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
案例4
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酸菜魚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8日上午,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酸菜魚店開展反食品浪費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的收銀臺、點菜區、就餐區等區域,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其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10月21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當事人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宣傳海報,已整改到位。
案例5
寶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火鍋店未按照要求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醒提示案
2024年10月24日上午,寶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餐飲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墻上、餐桌等醒目位置未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簽標識,當事人自述亦未曾提示并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寶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其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10月28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當事人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了“光盤行動 杜絕浪費”等反食品浪費系列標語提示,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
案例6
江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15日,江都區市場監管局對某餐飲店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也未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江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其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11月29日,經執法人員復查,該餐飲店已在餐桌及店內墻壁上放置或張貼有“光盤行動”等反食品浪費的系列標語提示,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醒。
日期:2024-12-26
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邗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揚州某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飲浪費案
2024年4月26日,邗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揚州某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未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簽標識,也未主動提示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邗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執法人員現場開展了法律宣貫,并對服務員進行了教育培訓,督促當事人認真履行主體責任,主動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避免浪費。5月6日,邗江區市場監管局在用餐時段對該餐飲店的整改情況進行了“回頭看”。當事人已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反餐飲浪費宣傳海報,在餐桌、墻壁等醒目位置張貼了“光盤行動”“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等消費提示語。
案例2
高郵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面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11日,高郵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面店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店餐桌上有較多未食用完的面條,造成浪費。當事人經營場所的就餐區、收銀臺等經營區域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的標識、標語或提示提醒。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高郵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6月18日,高郵市市場監管局對該面館進行后續監督與回訪,當事人已按要求改正,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宣傳海報。
案例3
廣陵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4日上午,廣陵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餐飲店開展反食品浪費檢查,發現該店經營場所的收銀臺、點菜區、就餐區等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廣陵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其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7月11日,執法人員對該餐飲店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當事人已對違法行為進行積極整改,在餐桌及店內墻壁上放置或張貼有“光盤行動”等反食品浪費系列標語提示,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
案例4
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酸菜魚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8日上午,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酸菜魚店開展反食品浪費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的收銀臺、點菜區、就餐區等區域,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其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10月21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當事人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宣傳海報,已整改到位。
案例5
寶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火鍋店未按照要求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醒提示案
2024年10月24日上午,寶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餐飲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墻上、餐桌等醒目位置未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簽標識,當事人自述亦未曾提示并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寶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其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10月28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當事人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了“光盤行動 杜絕浪費”等反食品浪費系列標語提示,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
案例6
江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15日,江都區市場監管局對某餐飲店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也未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江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其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11月29日,經執法人員復查,該餐飲店已在餐桌及店內墻壁上放置或張貼有“光盤行動”等反食品浪費的系列標語提示,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醒。
日期:202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