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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福喜對上海市食藥監局1月4日處理上海福喜產品公告中關于所謂“問題食品”的問答

   2015-01-09 歐喜中國官網1109
核心提示:上海福喜對上海市食藥監局1月4日處理上海福喜產品公告中 關于上海福喜所謂問題食品的問答 自2014年7月上海福喜事件發生后,上海

    上海福喜對上海市食藥監局1月4日處理上海福喜產品公告中

    關于上海福喜所謂“問題食品”的問答

    自2014年7月“上海福喜事件”發生后,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我司”)始終積極配合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的各種形式的調查,并于2015年1月4日完成了對全國范圍內所有產品的召回、銷毀,共計無害化處理產品達521.21噸,總價值超過2千萬元人民幣。

    在銷毀工作完成當日,我司驚訝地發現主管部門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的《銷毀公告》中共有六處將我司召回的產品稱為“問題食品”。該“問題食品”的定義一出,隨即引發眾多國內外知名媒體的轉載,造成了極大的社會影響。我司亦不斷收到國內外媒體和公眾的提問,希望我司就“問題食品”這一提法進行詳細的解釋。

    我司經緊急咨詢法律專家后認為,相關主管部門在對這批產品沒有進行任何檢驗和調查結果的情況下,便將之稱為“問題食品”,是毫無事實、科學和法理依據的。此定義無疑也會對長期信賴和喜愛福喜食品的客戶、消費者帶來更多的誤解,并對我司聲譽造成損害。因此,我司認為完全有必要就近日接到的客戶、消費者和媒體關心的問題進一步統一回復如下。

    一、問:“上海福喜事件”發生五個月后,公司完成召回產品的銷毀,其過程是怎么樣的?

    去年7月,“上海福喜事件”發生后,為了消除媒體報道給信賴和喜愛福喜產品客戶、廣大消費者和公眾帶來的對于上海福喜產品的疑慮,并配合主管機關工作,上海福喜公司的母公司美國歐喜集團隨即派專家和高管趕到上海展開全面調查,并于2014年7月28日在新聞發布會上宣布“將從市場中收回由上海福喜所生產的所有產品”。此后,遵照主管部門的要求,上海福喜制定了詳細的產品收回計劃。經主管部門最終批準后,應要求于2014年9月9日公告以主動“召回”(而非“收回”)的名義回收全部上海福喜產品。其間,我司亦多次向相關主管部門明確指出:本次“召回”屬于我司為了配合政府調查部門的工作,主動將市場上正常通環節中的產品召回,并不表示我司自認召回的產品存在任何食品安全問題。食品安全問題的確認應當經過政府權威的檢查檢測機構或獨立第三方食品檢查檢測機構,通過科學、透明、公正的調查,用科學的檢測報告指明這批食品存在質量問題或存在安全風險。

    此后,我司按計劃自9月22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收回尚在市場中流通的上海福喜產品,主管部門亦于2014年11月間明確要求我司必須對召回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我司同樣盡全力配合,并于2015年1月4日完成了召回產品的全部銷毀工作。

    整個過程是在與主管部門良好順暢的溝通中實施的,正如我司多次向主管部門做出的說明:我司主動收回在市場上正常流通的產品,是為了消除媒體報道給廣大消費者和公眾帶來的對于上海福喜產品的疑慮。因此,在案件尚在調查且并無定論之際,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市場流通中的產品存在任何質量問題或食品安全風險的情況下,我司仍然宣布收回全部產品,希望在當時特定的輿論環境中借此善意的舉措最大限度地避免給公眾及廣大消費者帶來困擾,并最大程度地積極配合主管部門調查。

    二、問:“貴司對主管部門在其公告中指稱上海福喜”問題食品“有何看法?”

    首先,“問題食品”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在生活中,普通消費者理解的“問題食品”通常是與“三無”食品、過期變質食品及假冒偽劣食品等相關。而根據近期官方文件,如根據國家食藥監總局2014年公布的《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二章“食品召回”中的有關規定,“問題食品”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因此,不論是根據上述國家食藥監總局的規定,還是普通消費者的理解,我司此次所召回并銷毀的產品均不符合“問題食品”這一定義。

    其次,我司認為,在沒有任何產品檢驗結果,甚至未對相關產品做任何檢測的基礎上,況且案件仍在調查過程中時,便將我司主動召回產品定義為“問題食品”,這不僅與我司主動召回產品的初衷相違背,更是毫無事實、科學和法理基礎。我司堅決擁護中國政府積極倡導的“依法治國”這一科學法制理念。在這一巨大社會進步的背景之下,沒有做過任何檢查檢測、沒有任何科學報告,便宣布這批價值超過2千萬元的產品為“問題食品”,是我司無法理解和接受的。




日期:2015-01-09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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