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市場監管局公布“春雷行動2025”典型案例(第一批),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筠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李某燕涉嫌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小葉苦丁茶”案
2024年12月12日,該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用于殺青的土灶頭旁放有用“蜀媽媽。洗衣液”罐子裝好的小半罐紫黑色液體(當事人敘述該液體為孔雀石綠溶解液);當事人生產場所內的冰柜里面還存放有若干“小葉苦丁茶”的成品和殘次品,執法人員對該成品和殘次品進行了抽樣送檢并實施了扣押的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為了讓自己生產的小葉苦丁茶色澤看起來更綠,便購買了一盒孔雀石綠,并在生產過程中用加了孔雀石綠的水殺青。當事人添加孔雀石綠生產了168斤“小葉苦丁茶”,貨值金額共3311.4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已涉嫌構成犯罪。2025年1月13日,該局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查辦。
案例二: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代某某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案
2024年11月26日,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公安線索通報,稱有人在街上非法擺攤售賣“德國黑金剛”、“藏密腎寶片”等保健品,在售保健品外包裝無保健品專用“藍帽子”標志,且包裝盒圖片、說明書內容含有明顯的壯陽性暗示內容。該局執法人員立即對當事人經營的系列產品進行抽檢,2024年12月19日,該局收到檢測公司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報告顯示抽樣的保健品成分均含西地那非(西地那非屬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
經查,當事人此前從街上一商販處購進了一批非食用類外用產品,在孝兒鎮橋頭處擺攤經營;2024年11月23日,當事人又經另一商販推銷,在未查看對方資質、聯系方式,未保存相關購進票據的情況下,購買了一批外包裝無保健品專用“藍帽子”標志,且包裝盒圖片、說明書內容含有明顯的壯陽性暗示內容的食用類產品,進行銷售。購進的所有產品當事人均未查驗供貨方資質,未保存相關購進票據,也無法提供供貨方的聯系方式。當事人代某某為牟取不法利益,銷售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其行為已涉嫌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至珙縣公安局。
案例六:宜賓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宜賓市某公司銷售侵犯五糧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4年10月30日,宜賓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投訴,反映當事人經營的“翠**酒”侵犯五糧液注冊(立體)商標專用權。
該局初核后隨即函商四川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予以判定。2024年12月2日,四川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出具復函,判定涉案產品構成商標侵權。2024年12月12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門市內共查獲涉嫌侵權白酒176瓶。經進一步調查發現,當事人共委托生產侵權產品1200瓶,部分銷售價格為80元/瓶。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2025年2月14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沒收侵權產品,罰款48000元的行政處罰。
撰稿:綜合執法監督、稽查科
日期:2025-03-14
案例一:筠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李某燕涉嫌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小葉苦丁茶”案
2024年12月12日,該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用于殺青的土灶頭旁放有用“蜀媽媽。洗衣液”罐子裝好的小半罐紫黑色液體(當事人敘述該液體為孔雀石綠溶解液);當事人生產場所內的冰柜里面還存放有若干“小葉苦丁茶”的成品和殘次品,執法人員對該成品和殘次品進行了抽樣送檢并實施了扣押的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為了讓自己生產的小葉苦丁茶色澤看起來更綠,便購買了一盒孔雀石綠,并在生產過程中用加了孔雀石綠的水殺青。當事人添加孔雀石綠生產了168斤“小葉苦丁茶”,貨值金額共3311.4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已涉嫌構成犯罪。2025年1月13日,該局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查辦。
案例二: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代某某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案
2024年11月26日,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公安線索通報,稱有人在街上非法擺攤售賣“德國黑金剛”、“藏密腎寶片”等保健品,在售保健品外包裝無保健品專用“藍帽子”標志,且包裝盒圖片、說明書內容含有明顯的壯陽性暗示內容。該局執法人員立即對當事人經營的系列產品進行抽檢,2024年12月19日,該局收到檢測公司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報告顯示抽樣的保健品成分均含西地那非(西地那非屬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
經查,當事人此前從街上一商販處購進了一批非食用類外用產品,在孝兒鎮橋頭處擺攤經營;2024年11月23日,當事人又經另一商販推銷,在未查看對方資質、聯系方式,未保存相關購進票據的情況下,購買了一批外包裝無保健品專用“藍帽子”標志,且包裝盒圖片、說明書內容含有明顯的壯陽性暗示內容的食用類產品,進行銷售。購進的所有產品當事人均未查驗供貨方資質,未保存相關購進票據,也無法提供供貨方的聯系方式。當事人代某某為牟取不法利益,銷售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其行為已涉嫌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至珙縣公安局。
案例六:宜賓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宜賓市某公司銷售侵犯五糧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4年10月30日,宜賓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投訴,反映當事人經營的“翠**酒”侵犯五糧液注冊(立體)商標專用權。
該局初核后隨即函商四川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予以判定。2024年12月2日,四川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出具復函,判定涉案產品構成商標侵權。2024年12月12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門市內共查獲涉嫌侵權白酒176瓶。經進一步調查發現,當事人共委托生產侵權產品1200瓶,部分銷售價格為80元/瓶。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2025年2月14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沒收侵權產品,罰款48000元的行政處罰。
撰稿:綜合執法監督、稽查科
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