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銘宇黃燜雞米飯被譽為中國餐飲品牌成功典范的連鎖企業,卻頻頻曝出食品安全問題。繼“致20人食物中毒”、外賣中“吃出老鼠”事件后,近日,新京報發布稿件《顧客剩菜再加工、發黑牛肉冒充新鮮牛肉,記者暗訪楊銘宇黃燜雞后廚發現》,曝光多家楊銘宇黃燜雞米飯加盟店后廚食品安全問題:使用存放多天的發酸食材,顧客食用后的剩菜回收再加工售賣,隔夜發黑的牛肉加色素后冒充新鮮牛肉。記者調查中還發現,多家門店招聘時不需要員工提供健康證,大量無證店員直接上崗。
一、事件回顧--淺析餐飲合規
1.剩菜回收再加工
涉事門店部分店員會將顧客食用后的剩菜回收清洗,進行二次加工再售賣,《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由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 變質食材“改頭換面”
有門店將隔夜發黑的牛肉加色素冒充新鮮牛肉出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款明確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 31654-2021)第6.1.3條規定,加工前應對待加工食品進行感官檢查,發現有腐敗變質、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等情形的不應使用。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監管部門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3. 后廚臟亂差
員工在制作菜品時抽煙,徒手接觸食材,外賣單丟在做好的雞肉上,生肉隨意扔在垃圾桶上,后廚的衛生安全問題觸目驚心。《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 31654-2021)第6.1.4條規定,“不在食品處理區內從事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動;接觸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不應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或者接觸不潔物。”
4. 員工無證上崗
多家門店未要求員工提供健康證明,直接參與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未履行健康證管理義務的,監管部門可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二、企業回應--危機公關與整改措施
事件曝光后,楊銘宇黃燜雞總部迅速發布致歉信,宣布永久關停涉事門店、全國6000余家門店深度排查、違規者立即停業、全員重新培訓考核,未通過者禁止上崗、設立監督專線,每月突擊檢查并公開檔案。然而,許多消費者表示“再也不吃楊銘宇黃燜雞”。由此,僅僅依靠危機公關難以完全恢復信任,品牌需要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
三、行業警示--反思與呼吁
楊銘宇事件并非孤例,而是快餐行業加盟亂象的縮影。在加盟連鎖模式下,總部對加盟店的管控能力較弱,可能導致部分門店在運營中偏離品牌標準,此外,加盟商的資質審核不嚴,部分門店缺乏統一的原料供應和標準化管理。因此亟需企業建立全鏈條品控體系,總部加強對加盟店的日常監管,確保所有門店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標準,并強化對員工培訓與考核;同時建立透明的監督機制,積極推廣“互聯網+明廚亮灶”,也可建立消費者舉報獎勵機制,以減少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
四、小結
食品安全是餐飲行業的生命線,更是消費者的底線。當“致歉—關店—再犯”的循環屢屢上演,唯有法律的重拳、行業的自律與公眾的監督,才能讓“舌尖上的安全”不再是一句空話。
日期:2025-03-15
一、事件回顧--淺析餐飲合規
1.剩菜回收再加工
涉事門店部分店員會將顧客食用后的剩菜回收清洗,進行二次加工再售賣,《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由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 變質食材“改頭換面”
有門店將隔夜發黑的牛肉加色素冒充新鮮牛肉出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款明確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 31654-2021)第6.1.3條規定,加工前應對待加工食品進行感官檢查,發現有腐敗變質、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等情形的不應使用。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監管部門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3. 后廚臟亂差
員工在制作菜品時抽煙,徒手接觸食材,外賣單丟在做好的雞肉上,生肉隨意扔在垃圾桶上,后廚的衛生安全問題觸目驚心。《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 31654-2021)第6.1.4條規定,“不在食品處理區內從事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動;接觸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不應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或者接觸不潔物。”
4. 員工無證上崗
多家門店未要求員工提供健康證明,直接參與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未履行健康證管理義務的,監管部門可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二、企業回應--危機公關與整改措施
事件曝光后,楊銘宇黃燜雞總部迅速發布致歉信,宣布永久關停涉事門店、全國6000余家門店深度排查、違規者立即停業、全員重新培訓考核,未通過者禁止上崗、設立監督專線,每月突擊檢查并公開檔案。然而,許多消費者表示“再也不吃楊銘宇黃燜雞”。由此,僅僅依靠危機公關難以完全恢復信任,品牌需要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
三、行業警示--反思與呼吁
楊銘宇事件并非孤例,而是快餐行業加盟亂象的縮影。在加盟連鎖模式下,總部對加盟店的管控能力較弱,可能導致部分門店在運營中偏離品牌標準,此外,加盟商的資質審核不嚴,部分門店缺乏統一的原料供應和標準化管理。因此亟需企業建立全鏈條品控體系,總部加強對加盟店的日常監管,確保所有門店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標準,并強化對員工培訓與考核;同時建立透明的監督機制,積極推廣“互聯網+明廚亮灶”,也可建立消費者舉報獎勵機制,以減少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
四、小結
食品安全是餐飲行業的生命線,更是消費者的底線。當“致歉—關店—再犯”的循環屢屢上演,唯有法律的重拳、行業的自律與公眾的監督,才能讓“舌尖上的安全”不再是一句空話。
日期:2025-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