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買假”如何認定 法院判決來解惑

   2025-03-18 浙江消保委微信號720
核心提示:金某系一位資深網購者,多次在法院提起索賠訴訟。2024年2月,金某通過浙江某公司運營的購物平臺購買某品牌“固體咖啡飲料”10盒,總價5990元。后金某通過案外人委托某檢測技術中心對案涉產品進行檢測。經檢測,案涉咖啡飲料中含有藥品“西地那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金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浙江某公司退一賠十。……(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案情簡介】
 
  金某系一位資深網購者,多次在法院提起索賠訴訟。2024年2月,金某通過浙江某公司運營的購物平臺購買某品牌“固體咖啡飲料”10盒,總價5990元。后金某通過案外人委托某檢測技術中心對案涉產品進行檢測。經檢測,案涉咖啡飲料中含有藥品“西地那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金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浙江某公司退一賠十。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購買者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可以綜合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等因素認定購買者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食品數量。”本案中,金某僅2024年在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一家就有5件類似案件訴訟記錄,說明金某具有豐富的網絡購物經驗且對食品安全具有較高的關注度,其應該對案涉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明知,不存在被誤導消費的可能。同時,結合金某的職業(yè)為蔬菜銷售者,對其收入、消費能力及其他法院涉訴情況、涉訴金額拒絕作出合理的說明。故法院認定金某為日常生活合理需要購買的數量為3盒,對金某主張的3盒價款的十倍懲罰性賠償金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案例點評】
 
  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多次購買同一產品,在向經營者惡意索賠未果后進而訴訟索賠,不僅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本義,更不利于營商環(huán)境的優(yōu)化及和諧社會的構建。但“知假買假”者未必不屬于消費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21日發(fā)布的《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只要購買數量沒有超過普通消費者合理生活消費需要,就應當對消費者的懲罰性賠償予以支持。法官應結合當事人的職業(yè)、收入、購買頻率及類似案件的訴訟次數等對“合理生活消費需要”作出正確認定,抑制其獲利空間,防止其惡意高額索賠,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案例提供單位:嘉興市嘉善縣人民法院)




日期:2025-03-18
 
地區(qū): 浙江
行業(yè): 飲料 食品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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