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上午,市場監管總局召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專題新聞發布會。以下為發布會文字實錄:
市場監管總局新聞宣傳司司長王秋蘋:
女士們、先生們,媒體朋友們,大家上午好!歡迎參加市場監管總局專題新聞發布會。
今天的發布會我們將圍繞總局近期修正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和新制定的《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進行解讀,旨在督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提高風險防控能力。
為便于大家了解這兩個規定,我們邀請到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安全總監孫會川先生、食品協調司司長司光先生、餐飲食品司司長俞路先生、法規司副司長王丹女士出席發布會,請他們介紹有關內容,并回答大家感興趣的問題。
首先請孫會川總監向大家介紹兩部規定的整體情況。
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安全總監孫會川:
各位媒體朋友,大家上午好。我向大家簡要介紹一下這兩部規定出臺的背景和主要內容。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嚴格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順應食品行業新業態新模式快速發展的需求,并針對校園等集中用餐單位重點領域風險較高的情況,市場監管總局修訂出臺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同時專門制定了《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這兩個規定將于4月15日起正式實施。
首先,我向大家介紹一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這部規定的修改背景和主要的修改內容。
自2022年9月《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頒布實施以來,通過抓住“關鍵少數”,推動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依法履行崗位職責,為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但是,在推動落實過程中,我們也發現,部分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責任落實還不夠精準有力,對風險管控工作制度機制的執行、理解上還有偏差。對此,市場監管總局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修訂出臺了《規定》。這次的修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調整了規章的適用范圍。我們充分考慮到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特點,并且結合監管的實際,將本規章的適用范圍聚焦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并且另行制定了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規定。同時,我們還著眼全鏈條監管,將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也納入到本規章參照適用的范圍。
二是強化了制度的有效執行。《規定》強調,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制定的《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要結合企業實際,絕不是照搬照抄,并且要對照清單每天進行檢查。《規定》明確,“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這三項工作制度僅限生產經營期間執行,同時可以將這一制度與企業內部已有的工作制度有機結合,該去重的去重、該補充的補充,而不是“兩張皮”,避免增加企業的負擔。
三是細化了管理責任的要求。《規定》補充完善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定義,明確了食品安全總監應由企業的管理層人員擔任;對于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每年參加培訓的時間,監督抽考的方式、內容等,都作出了明確要求。
其次,我再向大家介紹一下關于集中用餐單位這部規定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內容。
這次我們專門單獨制定了《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醫院、機關食堂等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問題的社會關注程度比較高,一直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出臺這部規定是對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系統治理、綜合施策的重要手段,也是維護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必然要求。這部規定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規定主要的區別在于:
一是厘清了各方的責任。《規定》將集中用餐單位供餐方式概括為單位食堂自營、委托承包經營、從供餐單位訂餐這三種形式。對于委托承包經營這種方式,用餐單位、承包方都應該按照規定承擔食品安全責任,堅決治理目前部分單位存在的“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的現象。
二是強調了學校食堂的責任。《規定》對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情況作了細分。其中學校、幼兒園食品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要求,也嚴于機關食堂等其他集中用餐單位。
以上就是我對這兩部規章總體情況的簡要介紹。謝謝大家。
市場監管總局新聞宣傳司司長王秋蘋:
下面,進入提問環節,提問前請通報一下所在的新聞機構。
光明日報記者提問:
請具體談一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修正的目的和作用是什么?
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協調司司長司光:
《規定》的修正,進一步優化了現行的規章制度,強化了企業權責,細化了風險防控規定,將有效壓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體責任,著力提升風險防控能力,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
一方面,進一步強化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權責。此次修正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構建更完善的企業食品安全責任體系,突出強調主要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任落實。比如,《規定》明確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要負責建立落實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并推動有效運行,進一步壓實了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首要責任,避免制度機制只落在紙上、掛在墻上。又如,新增了食品安全總監需由企業管理層擔任的規定,明確了食品安全總監在企業的職級定位,確保更好履行職責。
另一方面,細化了風險防控制度的相關規定。通過對《規定》的修正,進一步加強對風險的動態管理,推動企業形成常態化防控制度。比如,去年以來,總局建立了覆蓋食品生產經營全部業態、所有類別的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庫,為指導企業建立健全自身的《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提供了參考和指南。此次修正進一步規范了相關內容表述,便于企業依照執行。又如,明確要求將每日檢查、每周排查、每月調度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確保風險隱患可追溯、可整改。再如,明確要求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在發現事故風險后,企業應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以及時避免風險擴大。
經濟日報記者提問:
《規定》正式實施后,請問市場監管部門將如何做好銜接和落實?
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協調司司長司光:
《規定》正式實施后,我們將督促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做好對新規的指導,加強與日常監管工作銜接,切實抓好落實,守住食品安全底線。
一是加強分類指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指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特別是新規增加的中央廚房、供餐人數超過1000人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以及連鎖銷售企業總部等,要依法配齊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要結合已有工作機制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將“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機制深度嵌入日常管理;要結合經營業態、規模大小、食品類別,建立完善符合企業實際的風險管控清單;要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切實提高履職能力。
二是嚴格監督檢查。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重點檢查企業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的情況,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等內容。按照總局制定的《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以及考核大綱、考試題庫等,組織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考并督促整改,確保以上人員熟悉食品安全知識與法規,有效提升企業風險防控能力和水平。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央視新聞中心記者提問:
剛才,總監介紹,針對集中用餐單位專門出臺了規定,《規定》實施以后對集中用餐單位來說,意義和作用是什么?
市場監管總局餐飲食品司司長俞路:
2024年,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相關部門印發《關于強化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規范性文件,有效壓實了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各方責任,降低風險隱患。但是在實踐中也暴露出學校等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責任劃分不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與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協同工作機制未有效建立等問題,甚至存在“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等情況,迫切需要進一步健全長效機制,堵塞風險漏洞。
市場監管總局在深入調查研究、深刻把握實踐要求的基礎上,制定《規定》。《規定》明確了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食品安全員和食品安全總監的配備條件和具體職責。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數300人以上的幼兒園食堂、養老機構食堂、承包經營企業,5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承包經營企業,1000人以上的其他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以及每餐次平均供餐人數1000人以上的供餐單位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符合條件的學校、幼兒園委托承包經營的,學校、幼兒園也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承擔相應責任。
《規定》與新修正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相互銜接、相輔相成,對集中用餐單位全鏈條、各環節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有很強的指導性,旨在進一步壓實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保證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
新京報記者提問:
集中用餐單位與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分別需要履行什么樣的食品安全責任,如何協同開展工作?如未按規定履行責任,是否有相應的處罰?
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副司長王丹:
完善食品安全責任體系,始終是食品安全立法工作關注的重難點問題。考慮到學校等集中用餐單位用餐主體更加特殊、食品安全風險更高、法律關系更加復雜,我們聚焦“誰應該負責,該負什么樣的責任”這一核心問題,單獨制定《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著力解決“四類主體”在“三種供餐方式”下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問題。
第一,集中用餐單位是守護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線。《規定》明確集中用餐單位應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無論是選擇何種供餐方式,都應當依法加強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行為的管理,如,在選擇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時,須選擇有食品經營資質的單位;供餐單位送餐時,須履行進貨查驗制度,從源頭把控食品安全。
第二,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是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這三類主體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切實將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落地、落細。
第三,構建協同機制是保障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的關鍵舉措。在委托承包經營和從供餐單位訂餐這兩種模式下,集中用餐單位要與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依法簽訂合同,明確權利和義務,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會商機制,定期交流溝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風險。
“立法設禁而無刑以待之,則令而不行。”《規定》明確集中用餐單位、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企業未按規定履行相應食品安全責任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此外,學校等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離不開行業主管部門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集中用餐單位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因此,實踐中,需要各有關方面通力合作,進一步壓實集中用餐全鏈條、各環節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做到讓家長放心、讓子女安心、讓百姓舒心。
香港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
《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提到,符合一定條件的學校、幼兒園委托承包經營的,學校、幼兒園自身也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請問提出“雙食品安全總監”制度是出于什么考慮?學校、幼兒園的食品安全總監與承包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總監應當如何開展工作?
市場監管總局餐飲食品司司長俞路:
提出“雙食品安全總監”制度主要是為了進一步夯實校園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據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全國各級各類學歷教育在校生達2.91億人,全國持證學校食堂39.1萬家。一個孩子的健康成長牽動著一個家庭的幸福美滿,我們作為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也同時為人父母,更能體會需要通過夯實學校、幼兒園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來保障廣大在校學生用餐安全。
早在2019年教育部牽頭制定的《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就已明確了學校、幼兒園承擔的食品安全主要責任,提出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建立陪餐制度,每餐均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等。本次印發集中用餐單位的規定,是對學校和幼兒園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重申和強化,有利于督促學校、幼兒園及其校長(園長)切實履行主體責任。
本規定同時明確了,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的學校、幼兒園,應當結合實際,細化制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與承包經營企業之間建立雙總監工作協調機制,及時會商處置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市場監管總局新聞宣傳司司長王秋蘋:
感謝記者朋友們的提問。今天我們的提問環節就到這里,如果大家還有感興趣的問題,請會后與新聞宣傳司聯系。
本次發布會到此結束。謝謝!
日期:2025-04-02
市場監管總局新聞宣傳司司長王秋蘋:
女士們、先生們,媒體朋友們,大家上午好!歡迎參加市場監管總局專題新聞發布會。
今天的發布會我們將圍繞總局近期修正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和新制定的《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進行解讀,旨在督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提高風險防控能力。
為便于大家了解這兩個規定,我們邀請到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安全總監孫會川先生、食品協調司司長司光先生、餐飲食品司司長俞路先生、法規司副司長王丹女士出席發布會,請他們介紹有關內容,并回答大家感興趣的問題。
首先請孫會川總監向大家介紹兩部規定的整體情況。
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安全總監孫會川:
各位媒體朋友,大家上午好。我向大家簡要介紹一下這兩部規定出臺的背景和主要內容。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嚴格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順應食品行業新業態新模式快速發展的需求,并針對校園等集中用餐單位重點領域風險較高的情況,市場監管總局修訂出臺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同時專門制定了《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這兩個規定將于4月15日起正式實施。
首先,我向大家介紹一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這部規定的修改背景和主要的修改內容。
自2022年9月《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頒布實施以來,通過抓住“關鍵少數”,推動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依法履行崗位職責,為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但是,在推動落實過程中,我們也發現,部分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責任落實還不夠精準有力,對風險管控工作制度機制的執行、理解上還有偏差。對此,市場監管總局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修訂出臺了《規定》。這次的修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調整了規章的適用范圍。我們充分考慮到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特點,并且結合監管的實際,將本規章的適用范圍聚焦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并且另行制定了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規定。同時,我們還著眼全鏈條監管,將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也納入到本規章參照適用的范圍。
二是強化了制度的有效執行。《規定》強調,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制定的《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要結合企業實際,絕不是照搬照抄,并且要對照清單每天進行檢查。《規定》明確,“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這三項工作制度僅限生產經營期間執行,同時可以將這一制度與企業內部已有的工作制度有機結合,該去重的去重、該補充的補充,而不是“兩張皮”,避免增加企業的負擔。
三是細化了管理責任的要求。《規定》補充完善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定義,明確了食品安全總監應由企業的管理層人員擔任;對于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每年參加培訓的時間,監督抽考的方式、內容等,都作出了明確要求。
其次,我再向大家介紹一下關于集中用餐單位這部規定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內容。
這次我們專門單獨制定了《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醫院、機關食堂等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問題的社會關注程度比較高,一直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出臺這部規定是對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系統治理、綜合施策的重要手段,也是維護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必然要求。這部規定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規定主要的區別在于:
一是厘清了各方的責任。《規定》將集中用餐單位供餐方式概括為單位食堂自營、委托承包經營、從供餐單位訂餐這三種形式。對于委托承包經營這種方式,用餐單位、承包方都應該按照規定承擔食品安全責任,堅決治理目前部分單位存在的“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的現象。
二是強調了學校食堂的責任。《規定》對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情況作了細分。其中學校、幼兒園食品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要求,也嚴于機關食堂等其他集中用餐單位。
以上就是我對這兩部規章總體情況的簡要介紹。謝謝大家。
市場監管總局新聞宣傳司司長王秋蘋:
下面,進入提問環節,提問前請通報一下所在的新聞機構。
光明日報記者提問:
請具體談一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修正的目的和作用是什么?
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協調司司長司光:
《規定》的修正,進一步優化了現行的規章制度,強化了企業權責,細化了風險防控規定,將有效壓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體責任,著力提升風險防控能力,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
一方面,進一步強化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權責。此次修正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構建更完善的企業食品安全責任體系,突出強調主要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任落實。比如,《規定》明確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要負責建立落實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并推動有效運行,進一步壓實了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首要責任,避免制度機制只落在紙上、掛在墻上。又如,新增了食品安全總監需由企業管理層擔任的規定,明確了食品安全總監在企業的職級定位,確保更好履行職責。
另一方面,細化了風險防控制度的相關規定。通過對《規定》的修正,進一步加強對風險的動態管理,推動企業形成常態化防控制度。比如,去年以來,總局建立了覆蓋食品生產經營全部業態、所有類別的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庫,為指導企業建立健全自身的《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提供了參考和指南。此次修正進一步規范了相關內容表述,便于企業依照執行。又如,明確要求將每日檢查、每周排查、每月調度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確保風險隱患可追溯、可整改。再如,明確要求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在發現事故風險后,企業應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以及時避免風險擴大。
經濟日報記者提問:
《規定》正式實施后,請問市場監管部門將如何做好銜接和落實?
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協調司司長司光:
《規定》正式實施后,我們將督促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做好對新規的指導,加強與日常監管工作銜接,切實抓好落實,守住食品安全底線。
一是加強分類指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指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特別是新規增加的中央廚房、供餐人數超過1000人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以及連鎖銷售企業總部等,要依法配齊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要結合已有工作機制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將“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機制深度嵌入日常管理;要結合經營業態、規模大小、食品類別,建立完善符合企業實際的風險管控清單;要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切實提高履職能力。
二是嚴格監督檢查。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重點檢查企業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的情況,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等內容。按照總局制定的《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以及考核大綱、考試題庫等,組織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考并督促整改,確保以上人員熟悉食品安全知識與法規,有效提升企業風險防控能力和水平。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央視新聞中心記者提問:
剛才,總監介紹,針對集中用餐單位專門出臺了規定,《規定》實施以后對集中用餐單位來說,意義和作用是什么?
市場監管總局餐飲食品司司長俞路:
2024年,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相關部門印發《關于強化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規范性文件,有效壓實了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各方責任,降低風險隱患。但是在實踐中也暴露出學校等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責任劃分不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與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協同工作機制未有效建立等問題,甚至存在“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等情況,迫切需要進一步健全長效機制,堵塞風險漏洞。
市場監管總局在深入調查研究、深刻把握實踐要求的基礎上,制定《規定》。《規定》明確了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食品安全員和食品安全總監的配備條件和具體職責。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數300人以上的幼兒園食堂、養老機構食堂、承包經營企業,5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承包經營企業,1000人以上的其他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以及每餐次平均供餐人數1000人以上的供餐單位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符合條件的學校、幼兒園委托承包經營的,學校、幼兒園也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承擔相應責任。
《規定》與新修正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相互銜接、相輔相成,對集中用餐單位全鏈條、各環節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有很強的指導性,旨在進一步壓實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保證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
新京報記者提問:
集中用餐單位與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分別需要履行什么樣的食品安全責任,如何協同開展工作?如未按規定履行責任,是否有相應的處罰?
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副司長王丹:
完善食品安全責任體系,始終是食品安全立法工作關注的重難點問題。考慮到學校等集中用餐單位用餐主體更加特殊、食品安全風險更高、法律關系更加復雜,我們聚焦“誰應該負責,該負什么樣的責任”這一核心問題,單獨制定《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著力解決“四類主體”在“三種供餐方式”下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問題。
第一,集中用餐單位是守護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線。《規定》明確集中用餐單位應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無論是選擇何種供餐方式,都應當依法加強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行為的管理,如,在選擇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時,須選擇有食品經營資質的單位;供餐單位送餐時,須履行進貨查驗制度,從源頭把控食品安全。
第二,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是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這三類主體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切實將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落地、落細。
第三,構建協同機制是保障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的關鍵舉措。在委托承包經營和從供餐單位訂餐這兩種模式下,集中用餐單位要與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依法簽訂合同,明確權利和義務,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會商機制,定期交流溝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風險。
“立法設禁而無刑以待之,則令而不行。”《規定》明確集中用餐單位、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企業未按規定履行相應食品安全責任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此外,學校等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離不開行業主管部門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集中用餐單位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因此,實踐中,需要各有關方面通力合作,進一步壓實集中用餐全鏈條、各環節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做到讓家長放心、讓子女安心、讓百姓舒心。
香港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
《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提到,符合一定條件的學校、幼兒園委托承包經營的,學校、幼兒園自身也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請問提出“雙食品安全總監”制度是出于什么考慮?學校、幼兒園的食品安全總監與承包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總監應當如何開展工作?
市場監管總局餐飲食品司司長俞路:
提出“雙食品安全總監”制度主要是為了進一步夯實校園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據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全國各級各類學歷教育在校生達2.91億人,全國持證學校食堂39.1萬家。一個孩子的健康成長牽動著一個家庭的幸福美滿,我們作為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也同時為人父母,更能體會需要通過夯實學校、幼兒園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來保障廣大在校學生用餐安全。
早在2019年教育部牽頭制定的《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就已明確了學校、幼兒園承擔的食品安全主要責任,提出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建立陪餐制度,每餐均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等。本次印發集中用餐單位的規定,是對學校和幼兒園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重申和強化,有利于督促學校、幼兒園及其校長(園長)切實履行主體責任。
本規定同時明確了,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的學校、幼兒園,應當結合實際,細化制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與承包經營企業之間建立雙總監工作協調機制,及時會商處置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市場監管總局新聞宣傳司司長王秋蘋:
感謝記者朋友們的提問。今天我們的提問環節就到這里,如果大家還有感興趣的問題,請會后與新聞宣傳司聯系。
本次發布會到此結束。謝謝!
日期:202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