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八條 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筑、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相關法律法規均明確不得設置餐飲項目的場所,市場監管局在審查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過程中是否有將這類禁止開設餐飲項目的場所列入審查范圍?此類禁止開設餐飲項目的場所是否可以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如果不得核發,為何各縣市場監管局仍在核發?如果可以核發,市場監管局如何看待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的禁止開設餐飲項目的規定?
回復內容
您好!感謝您對市場監管工作的關注和支持,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規定“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市場監管部門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申請許可的食品經營主體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日期:2025-04-1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八條 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筑、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相關法律法規均明確不得設置餐飲項目的場所,市場監管局在審查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過程中是否有將這類禁止開設餐飲項目的場所列入審查范圍?此類禁止開設餐飲項目的場所是否可以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如果不得核發,為何各縣市場監管局仍在核發?如果可以核發,市場監管局如何看待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的禁止開設餐飲項目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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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謝您對市場監管工作的關注和支持,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規定“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市場監管部門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申請許可的食品經營主體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