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2日-14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主辦“2025年食品安全標準宣貫培訓班”,食品伙伴網將培訓中標簽相關的重點內容進行整理,本期針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25)的部分內容進行整理,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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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菌種的標示
4.3.6 生產過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種,未經滅活或去除工藝的,應當標示所添加菌種的具體名稱,可同時標示相應菌株號及菌種含量。上述菌種在食品中起發酵作用的,也可歸類標示為“發酵菌種”或“微生物發酵劑”。上述菌種經過滅活或采取過濾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標示,如標示,應在食品屬性名稱或配料表的臨近位置明示產品的殺菌工藝,或標示“經滅活”“非活菌型”“殺菌型”“滅菌型”等能充分說明菌種已無活性的詞語。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讀:
(1)生產過程中直接添加且未經滅活或去除的,應標示菌種的具體名稱,可標示菌株號及菌種含量。
直接添加的菌種意味著自然接種的菌種不屬于該情形;“應標示菌種的具體名稱”必須按照可食用菌種的名單或公告中的名稱進行標示;對于大部分食品類別來說,菌株號及菌種含量不是必須標示的,但是如果強制性食安標準,比如說飲料標準當中明確規定應同時標示菌株號及菌種含量的時候,按照相應產品標準執行。
(2)在食品中起發酵作用的,可歸類標示為“發酵菌種”或“微生物發酵劑”。
添加的菌種是起到發酵作用的,可以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也可以歸類標示。
(3)經過滅活或采取過濾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標示;如標示,應在食品屬性名稱或配料表的臨近位置明示產品的殺菌工藝,或標示“經滅活”“非活菌型”“殺菌型”“滅菌型”等詞語說明菌種已無活性。
明示產品的殺菌工藝,避免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2
日期標示問答
4.7.1 應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標示形式見A.2。如日期標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標明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保質期6個月及以上的,可僅標示保質期和保質期到期日。日期標示應清晰醒目、易于辨認,不應與包裝物、容器分離,不得加貼、補印、修改。
解讀:
(1)標了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到期日,還需要標保質期么?
答:不需要。
(2)進口食品可以不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日期么?
答:不可以。
(3)符合只標示保質期和保質期到期日的條件時,兩個需要印在相鄰位置么?
答:不需要,但引導詞必須清楚。
(4)超過保質期,沒到消費保存期的食品,還能銷售和使用么?
答:不可以,消費保存期只和消費者有關。
(5)日期標示可以單獨加貼么?
答:不可以。(可與整張標簽共同加貼)
3
關于的使用
4.4.1.2 食品標簽上用于說明口味、風味、配料來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圖案不屬于特別強調。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調配出某種配料或食物風味的,僅可使用相關配料或食物真實照片以外的圖案,且應在圖案臨近位置醒目標示“圖案僅供口味參考”等字樣。
解讀:
食品標簽上用于說明質地、風味、滋味、氣味、配料來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圖案不屬于特別強調,無需定量標示。只有使用真實的配料和成分的時候,才能使用真實的照片,舉例:畫一個真實的榴蓮,在產品中真實含有的時候才合規,如果使用榴蓮香精,畫一個真實榴蓮就不合規。
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調配出某種配料或食物風味的,應使用相關配料或食物真實照片以外的圖案,且應在圖案臨近位置醒目標示“圖案僅供口味參考”等字樣。
當通過AI等技術手段生成的圖案無法與配料或食物真實照片進行區分時,按照真實照片管理。
4
關于致敏物質標示和豁免
4.12.1 以下食品配料可能導致敏感人群產生過敏反應,如用作配料,應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臨近位置標示提示信息,標示形式見附錄D。
a) 含有麩質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
b) 甲殼綱類動物及其制品(如蝦、龍蝦、蟹等)。
c) 魚類及其制品。
d) 蛋類及其制品。
e) 花生及其制品。
f) 大豆及其制品。
g) 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 堅果及其果仁類制品。
上述配料以外的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質可自愿標示提示信息。
4.12.2 生產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致敏物質時,如共用生產車間、生產線時,鼓勵標示致敏物質的提示信息,標示形式見附錄D。
解讀:
八大類致敏物質如用作配料,應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臨近位置標示提示信息。
八大類直接作為配料使用時,就必須強制標示。
標示形式一:配料表中以加粗、下劃線等強調形式;
標示形式二:配料表臨近位置標示提示信息。
消費者明確看到致敏物質,風險提示的目的就達到了。所以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投料,決定標示品種。
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質可自愿標示提示信息,生產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致敏物質時,如共用生產車間、共用生產線時,鼓勵標示致敏物質的提示信息。
八大類致敏物質之外的過敏物質,不強制標示。生產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致敏物的標示,是一種預防性的致敏物質提示,將致敏物質風險降到最低。
5
關于質量等級
4.11 產品質量(品質)等級 食品所執行的標準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標示質量(品質)等級,否則不得標示質量(品質)等級。
解讀:
沒有必要通過企標制定質量等級,除非有明確分類,否則主觀性太大。產品分類和產品類別等不屬于標準中強制標示的質量等級的范圍。
6
關于食品聲稱
7 食品聲稱 食品聲稱應能真實、準確地描述食品、食品配料或成分的特征、特性與特點。我國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國務院相關部門有明確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解讀:
標準中食品聲稱的相關內容體現了未來管理的趨勢,今年立項了《食品聲稱通用標準》,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全鏈條監管的意見中明確指出,國家衛健委要會同市場監管部門統籌完善食品健康聲稱,指明了未來的工作方向。作為生產企業應在未來著重從配料和工藝上進行食品聲稱,這也是未來的管理導向。
上述內容僅供交流學習,具體條款解釋以最終官方釋義為準。GB 28050、GB 13432和《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相關內容敬請期待。
日期: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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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菌種的標示
4.3.6 生產過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種,未經滅活或去除工藝的,應當標示所添加菌種的具體名稱,可同時標示相應菌株號及菌種含量。上述菌種在食品中起發酵作用的,也可歸類標示為“發酵菌種”或“微生物發酵劑”。上述菌種經過滅活或采取過濾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標示,如標示,應在食品屬性名稱或配料表的臨近位置明示產品的殺菌工藝,或標示“經滅活”“非活菌型”“殺菌型”“滅菌型”等能充分說明菌種已無活性的詞語。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讀:
(1)生產過程中直接添加且未經滅活或去除的,應標示菌種的具體名稱,可標示菌株號及菌種含量。
直接添加的菌種意味著自然接種的菌種不屬于該情形;“應標示菌種的具體名稱”必須按照可食用菌種的名單或公告中的名稱進行標示;對于大部分食品類別來說,菌株號及菌種含量不是必須標示的,但是如果強制性食安標準,比如說飲料標準當中明確規定應同時標示菌株號及菌種含量的時候,按照相應產品標準執行。
(2)在食品中起發酵作用的,可歸類標示為“發酵菌種”或“微生物發酵劑”。
添加的菌種是起到發酵作用的,可以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也可以歸類標示。
(3)經過滅活或采取過濾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標示;如標示,應在食品屬性名稱或配料表的臨近位置明示產品的殺菌工藝,或標示“經滅活”“非活菌型”“殺菌型”“滅菌型”等詞語說明菌種已無活性。
明示產品的殺菌工藝,避免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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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標示問答
4.7.1 應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標示形式見A.2。如日期標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標明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保質期6個月及以上的,可僅標示保質期和保質期到期日。日期標示應清晰醒目、易于辨認,不應與包裝物、容器分離,不得加貼、補印、修改。
解讀:
(1)標了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到期日,還需要標保質期么?
答:不需要。
(2)進口食品可以不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日期么?
答:不可以。
(3)符合只標示保質期和保質期到期日的條件時,兩個需要印在相鄰位置么?
答:不需要,但引導詞必須清楚。
(4)超過保質期,沒到消費保存期的食品,還能銷售和使用么?
答:不可以,消費保存期只和消費者有關。
(5)日期標示可以單獨加貼么?
答:不可以。(可與整張標簽共同加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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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的使用
4.4.1.2 食品標簽上用于說明口味、風味、配料來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圖案不屬于特別強調。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調配出某種配料或食物風味的,僅可使用相關配料或食物真實照片以外的圖案,且應在圖案臨近位置醒目標示“圖案僅供口味參考”等字樣。
解讀:
食品標簽上用于說明質地、風味、滋味、氣味、配料來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圖案不屬于特別強調,無需定量標示。只有使用真實的配料和成分的時候,才能使用真實的照片,舉例:畫一個真實的榴蓮,在產品中真實含有的時候才合規,如果使用榴蓮香精,畫一個真實榴蓮就不合規。
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調配出某種配料或食物風味的,應使用相關配料或食物真實照片以外的圖案,且應在圖案臨近位置醒目標示“圖案僅供口味參考”等字樣。
當通過AI等技術手段生成的圖案無法與配料或食物真實照片進行區分時,按照真實照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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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致敏物質標示和豁免
4.12.1 以下食品配料可能導致敏感人群產生過敏反應,如用作配料,應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臨近位置標示提示信息,標示形式見附錄D。
a) 含有麩質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
b) 甲殼綱類動物及其制品(如蝦、龍蝦、蟹等)。
c) 魚類及其制品。
d) 蛋類及其制品。
e) 花生及其制品。
f) 大豆及其制品。
g) 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 堅果及其果仁類制品。
上述配料以外的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質可自愿標示提示信息。
4.12.2 生產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致敏物質時,如共用生產車間、生產線時,鼓勵標示致敏物質的提示信息,標示形式見附錄D。
解讀:
八大類致敏物質如用作配料,應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臨近位置標示提示信息。
八大類直接作為配料使用時,就必須強制標示。
標示形式一:配料表中以加粗、下劃線等強調形式;
標示形式二:配料表臨近位置標示提示信息。
消費者明確看到致敏物質,風險提示的目的就達到了。所以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投料,決定標示品種。
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質可自愿標示提示信息,生產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致敏物質時,如共用生產車間、共用生產線時,鼓勵標示致敏物質的提示信息。
八大類致敏物質之外的過敏物質,不強制標示。生產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致敏物的標示,是一種預防性的致敏物質提示,將致敏物質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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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質量等級
4.11 產品質量(品質)等級 食品所執行的標準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標示質量(品質)等級,否則不得標示質量(品質)等級。
解讀:
沒有必要通過企標制定質量等級,除非有明確分類,否則主觀性太大。產品分類和產品類別等不屬于標準中強制標示的質量等級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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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食品聲稱
7 食品聲稱 食品聲稱應能真實、準確地描述食品、食品配料或成分的特征、特性與特點。我國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國務院相關部門有明確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解讀:
標準中食品聲稱的相關內容體現了未來管理的趨勢,今年立項了《食品聲稱通用標準》,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全鏈條監管的意見中明確指出,國家衛健委要會同市場監管部門統籌完善食品健康聲稱,指明了未來的工作方向。作為生產企業應在未來著重從配料和工藝上進行食品聲稱,這也是未來的管理導向。
上述內容僅供交流學習,具體條款解釋以最終官方釋義為準。GB 28050、GB 13432和《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相關內容敬請期待。
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