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費者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常因金額小、取證難、訴訟成本高等原因,選擇花錢買教訓而放棄維權,讓我們一起來通過隆湖法庭審結的這起消費糾紛案件,看看如何正確維權。
消費觸發維權
2024年9月,于某某(化名)為了追求魔鬼身材,實現快速瘦身效果,通過微信分兩次在納某某(化名)處購買了名為“某果蔬片”的減肥食品,共支付貨款1592元,納某某通過快遞將食品郵寄給了于某某。2025年3月,于某某以納某某銷售的“某果蔬片”包裝盒上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保質期等,食品的包裝袋上是英文標識,無中文使用說明及沒有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應當支付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為由將納某某訴至法庭,要求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
法官依法裁判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納某某表示最多愿意賠償于某某5000元,但于某某最低能接受賠償金額為15000元。
庭審中納某某表示,案涉食品以減肥為目的,其并非有意銷售偽劣或者有害食品,并在于某某反饋食品問題后購買試紙檢測,未顯示有害成分,同時在于某某提出質量質疑后積極采取一系列應對措施,并且該食品未對于某某身體健康造成影響,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法庭審理認為納某某銷售的“某果蔬片”食品包裝盒上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保質期等信息,屬于法律規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于某某據此主張退還貨款并要求納某某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故判決納某某退還于某某貨款1592元并支付十倍賠償金15920元。
判決結果做出后,納某某在拿到判決書后仍然存在疑慮,認為自己承擔的給付數額過高。對于納某某的疑問,法官耐心釋法答疑,向納某某詳細解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等規定。釋法析理過后,納某某在上訴期內未提交上訴狀,目前該案已轉入生效履行階段。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案中,納某某銷售的“某果蔬片”食品包裝盒上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保質期等信息,屬于法律規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明顯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強制性規定,法院對于某某的訴請予以支持。
食品標簽作為生產者向消費者傳遞食品信息的載體,對食品標簽應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進行管理,這既是對消費者權益的維護,也是促進行業良性發展的必舉之措。
法官寄語
2025年是“體重管理年”,良好的生活方式和習慣是體重管理的關鍵所在,盲目跟風網紅減肥食品,不僅可能瘦不下來,還會把身體吃出毛病。規律飲食、適量運動、良好的生活習慣,才是體重管理的 “金鑰匙”,保持健康體重,才能盡情享受美好生活!
日期:2025-05-25
消費觸發維權
2024年9月,于某某(化名)為了追求魔鬼身材,實現快速瘦身效果,通過微信分兩次在納某某(化名)處購買了名為“某果蔬片”的減肥食品,共支付貨款1592元,納某某通過快遞將食品郵寄給了于某某。2025年3月,于某某以納某某銷售的“某果蔬片”包裝盒上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保質期等,食品的包裝袋上是英文標識,無中文使用說明及沒有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應當支付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為由將納某某訴至法庭,要求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
法官依法裁判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納某某表示最多愿意賠償于某某5000元,但于某某最低能接受賠償金額為15000元。
庭審中納某某表示,案涉食品以減肥為目的,其并非有意銷售偽劣或者有害食品,并在于某某反饋食品問題后購買試紙檢測,未顯示有害成分,同時在于某某提出質量質疑后積極采取一系列應對措施,并且該食品未對于某某身體健康造成影響,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法庭審理認為納某某銷售的“某果蔬片”食品包裝盒上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保質期等信息,屬于法律規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于某某據此主張退還貨款并要求納某某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故判決納某某退還于某某貨款1592元并支付十倍賠償金15920元。
判決結果做出后,納某某在拿到判決書后仍然存在疑慮,認為自己承擔的給付數額過高。對于納某某的疑問,法官耐心釋法答疑,向納某某詳細解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等規定。釋法析理過后,納某某在上訴期內未提交上訴狀,目前該案已轉入生效履行階段。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案中,納某某銷售的“某果蔬片”食品包裝盒上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保質期等信息,屬于法律規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明顯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強制性規定,法院對于某某的訴請予以支持。
食品標簽作為生產者向消費者傳遞食品信息的載體,對食品標簽應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進行管理,這既是對消費者權益的維護,也是促進行業良性發展的必舉之措。
法官寄語
2025年是“體重管理年”,良好的生活方式和習慣是體重管理的關鍵所在,盲目跟風網紅減肥食品,不僅可能瘦不下來,還會把身體吃出毛病。規律飲食、適量運動、良好的生活習慣,才是體重管理的 “金鑰匙”,保持健康體重,才能盡情享受美好生活!
日期:202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