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平臺外賣經營行為,加強平臺外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餐飲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莆田市市場監管系統積極開展平臺外賣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現將第一期外賣經營者食品安全違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
莆田市涵江區某熗肉店使用抽檢不合格餐具案
案情介紹
2025年1月6日,莆田市涵江區市場監管局對轄區內網絡餐飲服務單位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抽檢過程中,會同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涵江區某熗肉店使用的餐具進行隨機抽樣檢測,抽檢樣品為該店提供給消費者盛放食品的小碗。經實驗室檢驗,該批次小碗的大腸菌群檢測值超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GB 14934-2016) 規定的限值(不得檢出),判定為不合格。調查發現,該店雖配備餐具清洗消毒設備,但在日常經營中存在消毒流程不規范、保潔儲存條件不達標等問題,導致餐具二次污染風險較高,構成食品安全隱患。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依法給予警告處罰。
案例評析
本案中的餐具消毒看似簡單,卻是食品安全的關鍵環節。大腸菌群超標易引發食源性疾病,直接威脅消費者健康。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飲具,容易造成腸道傳染病等疾病傳播,因此,餐飲具清洗消毒是保障食品安全、預防疾病傳播的重要措施。本案提醒外賣商家和消費者,除了要保證食品本身的質量安全,還要注意食品相關產品的衛生安全,全方面構建食品安全防線。
二
莆田市城廂區某小吃店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案
案情介紹
2025年3月31日,莆田市城廂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12345平臺投訴信息,對城廂區龍橋街道某小吃店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店存在工作人員操作時未按要求佩戴口罩、手套,紫外線燈、滅蠅燈未開啟,物品未按規定離地存放,加工器具存放地方不衛生等問題。同時,現場也發現兩種食品添加劑“科甜素復配甜味劑”“桐柏山食用純堿”未能提供進貨憑證。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法給予警告處罰。
案例評析
商家無法提供相關食材進貨憑證,反映出食品安全意識的嚴重缺失,購進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等應嚴格做到可追溯。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選擇證照齊全、信譽良好、環境衛生的商家,如發現食品存在安全隱患或商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向監管部門投訴舉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
莆田市秀嶼區某餐飲店未實施餐飲過程控制案
案情介紹
2025年5月3日,秀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12315投訴及上級通報,依法對位于莆田市秀嶼區的某餐飲店開展監督檢查。檢查過程中,發現該餐飲店存在多項食品安全問題:一名員工無法提供有效的健康證;廚房垃圾桶未加蓋,導致垃圾暴露,容易滋生細菌和吸引害蟲;在食品存儲環節,該店未按規定存儲食品,可能影響食品的質量和安全;下水道蓋板縫隙過大,為害蟲進入廚房提供了便利通道,增加了食品安全風險。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第六項和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給予警告處罰。
案例評析
此案例反映出網絡餐飲單位存在僥幸心理,在食品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對員工健康管理、食品貯存條件以及經營場所衛生設施維護等方面重視不足。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堅持線上線下同標同質原則,定期自查,開展員工健康檢查和食品安全培訓,規范食品貯存、加工操作等各個環節,防范食品安全風險,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
日期:2025-05-27
一
莆田市涵江區某熗肉店使用抽檢不合格餐具案
案情介紹
2025年1月6日,莆田市涵江區市場監管局對轄區內網絡餐飲服務單位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抽檢過程中,會同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涵江區某熗肉店使用的餐具進行隨機抽樣檢測,抽檢樣品為該店提供給消費者盛放食品的小碗。經實驗室檢驗,該批次小碗的大腸菌群檢測值超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GB 14934-2016) 規定的限值(不得檢出),判定為不合格。調查發現,該店雖配備餐具清洗消毒設備,但在日常經營中存在消毒流程不規范、保潔儲存條件不達標等問題,導致餐具二次污染風險較高,構成食品安全隱患。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依法給予警告處罰。
案例評析
本案中的餐具消毒看似簡單,卻是食品安全的關鍵環節。大腸菌群超標易引發食源性疾病,直接威脅消費者健康。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飲具,容易造成腸道傳染病等疾病傳播,因此,餐飲具清洗消毒是保障食品安全、預防疾病傳播的重要措施。本案提醒外賣商家和消費者,除了要保證食品本身的質量安全,還要注意食品相關產品的衛生安全,全方面構建食品安全防線。
二
莆田市城廂區某小吃店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案
案情介紹
2025年3月31日,莆田市城廂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12345平臺投訴信息,對城廂區龍橋街道某小吃店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店存在工作人員操作時未按要求佩戴口罩、手套,紫外線燈、滅蠅燈未開啟,物品未按規定離地存放,加工器具存放地方不衛生等問題。同時,現場也發現兩種食品添加劑“科甜素復配甜味劑”“桐柏山食用純堿”未能提供進貨憑證。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法給予警告處罰。
案例評析
商家無法提供相關食材進貨憑證,反映出食品安全意識的嚴重缺失,購進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等應嚴格做到可追溯。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選擇證照齊全、信譽良好、環境衛生的商家,如發現食品存在安全隱患或商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向監管部門投訴舉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
莆田市秀嶼區某餐飲店未實施餐飲過程控制案
案情介紹
2025年5月3日,秀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12315投訴及上級通報,依法對位于莆田市秀嶼區的某餐飲店開展監督檢查。檢查過程中,發現該餐飲店存在多項食品安全問題:一名員工無法提供有效的健康證;廚房垃圾桶未加蓋,導致垃圾暴露,容易滋生細菌和吸引害蟲;在食品存儲環節,該店未按規定存儲食品,可能影響食品的質量和安全;下水道蓋板縫隙過大,為害蟲進入廚房提供了便利通道,增加了食品安全風險。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第六項和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給予警告處罰。
案例評析
此案例反映出網絡餐飲單位存在僥幸心理,在食品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對員工健康管理、食品貯存條件以及經營場所衛生設施維護等方面重視不足。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堅持線上線下同標同質原則,定期自查,開展員工健康檢查和食品安全培訓,規范食品貯存、加工操作等各個環節,防范食品安全風險,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
日期: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