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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對植物油中重金屬鉻及反式脂肪的管理規定進行說明

   2015-01-26 廈門WTO工作站726
核心提示:針對新竹市政府發布植物油驗出重金屬鉻及反式脂肪新聞一案,臺灣地區食品藥物管理署就相關管理規定說明如下: 一、 重金屬鉻:

    針對新竹市政府發布植物油驗出重金屬鉻及反式脂肪新聞一案,臺灣地區“食品藥物管理署”就相關管理規定說明如下:

    一、 重金屬鉻:

    臺灣地區及Codex、歐盟、澳新、美國等先進國家,均無針對食用油訂立鉻的標準。由于重金屬多為來自環境,非基于加工需要而添加,屬無法避免的污染物質,經查2012年美國衛生及公眾服務部針對各類食品的背景值調查,總鉻平均含量介于0.02至0.52 ppm之間。鉻分為三價鉻及六價鉻,其中三價鉻為人體所需微量元素,六價鉻為致癌物,油脂中檢出鉻,應確認其種類,及其檢出值是否與天然背景值相當,以決定后續管理措施。臺灣地區系依據國際間科學的風險評估結果,針對不同食品中所含重金屬暴露風險較大者,優先研訂限量標準,未訂標準者,并非即為不得檢出,而系以個案風險評估方式,決定后續管理措施。

    二、 反式脂肪:

    臺灣地區自2008年起,強制實施市售包裝食品皆應在“營養標示”字段內標示反式脂肪含量。依現行“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范”,反式脂肪定義為食用油經部分氫化過程所形成的非共軛式反式脂肪,并規范反式脂肪可以零標示的條件為:“每100公克/毫升食品內所含反式脂肪量不超過0.3公克”。但是,考慮到食品中反式脂肪除主要來自食用油經部分氫化過程或于植物油精煉的脫色、脫臭制程外,也可能天然存在于部分食品如乳制品、牛肉、羔羊肉中,且因檢驗方法并無法區別反式脂肪是來自天然存在或加工制程形成,須配合稽查了解制程中是否有經過部分氫化過程等因素,故修正2008年對應標示反式脂肪含量的定義。“食品藥物管理署”已于2014年4月15日公告“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該遵行事項將反式脂肪的定義修正為食品中非共軛式反式脂肪(酸)的總和,并修訂反式脂肪可以零標示的條件為:“每100公克/毫升食品內所含總脂肪不超過1.0公克;或每100公克/毫升食品內所含反式脂肪量不超過0.3公克”,該遵行事項將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業者可提前依新規定標示。




日期:2015-01-26
 
地區: 臺灣
行業: 食品檢測 糧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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