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4日,臺灣地區“食藥署”發出FDA食字第1041302015B號函,有關嬰幼兒奶瓶使用的材質,除業者提具相關資料證實無使用雙酚A成分的情形外,原則上將聚碳酸酯(polycarbonate,PC)塑膠材質的奶瓶視為違規產品。
雙酚A通常系聚碳酸酯塑膠材質的單體成分,依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五條,“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酚A(Bisphenol A)之塑膠材質。”。
日期:2015-08-21
2015年8月14日,臺灣地區“食藥署”發出FDA食字第1041302015B號函,有關嬰幼兒奶瓶使用的材質,除業者提具相關資料證實無使用雙酚A成分的情形外,原則上將聚碳酸酯(polycarbonate,PC)塑膠材質的奶瓶視為違規產品。
雙酚A通常系聚碳酸酯塑膠材質的單體成分,依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五條,“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酚A(Bisphenol A)之塑膠材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