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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對人造奶油、奶油等相關產品品名標示進行說明

   2015-11-19 廈門WTO工作站676
核心提示:2015年11月12日,臺灣地區食藥署發出FDA食字第1041303485號函,對有關人造奶油(Margarine)、奶油(Butter)等相關產品品名標

    2015年11月12日,臺灣地區“食藥署”發出FDA食字第1041303485號函,對有關人造奶油(Margarine)、奶油(Butter)等相關產品品名標示進行說明,有意見的可在10日內反映。

    臺灣地區食品品名標示有以下幾條原則:(1)主管機關有規定的,依據規定的名稱;(2)主管機關未規定的,可使用CNS標準所規定的名稱或自定名稱;(3)自訂名稱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

    人造奶油(Margarine)、奶油(Butter)等相關產品品名標示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奶油相關產品:

    1. 奶油產品品名標示:依據CNS 2877“Butter”標準,奶油系指僅由乳品衍生的油脂制品,經殺菌、攪動、提煉制成,供食用的奶油,且乳脂肪含量達80%以上。故品名以“奶油”命名的應符合該定義。

    2. 未達奶油的乳脂肪含量產品:即指乳脂肪含量達10%以上未達80%的產品,依據CNS 2878“Cream”標準,即生乳或乳酪及其制品為原料,經加熱、殺菌或滅菌制成的半固狀乳油。以“乳脂”、“食用乳油”或“鮮奶油”為品名的產品應符合該定義。

    (二)人造奶油相關產品:

    1. 人造奶油產品品名標示:

    (1)依據CNS 761“Margarines”標準,人造奶油系指食用油脂于適當添加水及合法添加物后,經乳化、急冷、捏合等處理,或不經急冷、捏合等處理,制出具可塑性或流動狀的油脂產品,且油脂含量達35%以上。故食品若符合該定義,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

    (2)人造奶油產品若未以“人造奶油”為品名,應于品名之后明顯加注“ 人造奶油”字樣,且其字體大小應與品名大小一致,且最小應至少0.5厘米以上。

    2. 未達人造奶油的油脂含量產品:即油脂含量達10%以上未達35%的相關產品,可標示脂肪抹醬或自訂品名,但須與本質相符。

    3. 前述產品均不得使用“**奶油”、“**(植物)奶油”作為品名或外包裝的標示。

    市售產品若未依該規定標示,自2016年7月1日(以產制日期為準)起,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理。
 




日期:2015-11-19
 
地區: 臺灣
標簽: 人造奶油 奶油 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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